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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保险怎么样(安邦覆灭原因)
数额,资金,非法占有安邦保险怎么样(安邦覆灭原因)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3、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为:客观上,行为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主观上,行为人明知集资诈骗会给集资对象造成财产损失,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并意图非法占有集资款。集资诈骗行为侵害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以及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本案,吴小晖主事的安邦使用虚假材料骗取原保监会批准,采取了以超募资金两次增资,藏匿保费,修改利润、调整数据,披露虚假信息,持续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等诈骗方法,超额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吸收保费资金,通过虚假投资、虚假分红、虚假记账或不记账等方式将1601亿余元超募的保费资金,划转至其个人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用于对外投资、归还债务等,至案发时实际骗取652.48亿元。吴晓辉的行为严重危及保险投资人资金安全,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严重背离保险业保障宗旨,扰乱保险市场秩序;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冲击国家金融安全。吴小晖的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二)犯罪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定
“数额”为集资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内容,集资诈骗的数额较小,比如,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下的,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下的,不认定为犯罪。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根据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属于非法集资,也不认定为犯罪。但是,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也存在被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可能。也就是说,特定对象,也可能会被认定为社会公众。根据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2、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其一,主观上,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集资诈骗行为人表面上承诺回报或将集资对象的资金所有权转变为股权、债权,但是这些股权、债权、分红等回报是虚假的,没有真实给付的打算,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人承诺回报或将集资对象的资金所有权转变为股权、债权,这些股权、债权、分红等回报是真实的,并且行为人将集资用于实现回报的生产经营中。注意,在共同犯罪或单位犯罪中,根据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同一个集资诈骗行为有分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2017年6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规定,在共同犯罪或单位犯罪中,犯罪嫌疑人由于层级、职责分工、获取收益方式、对全部犯罪事实的知情程度等不同,其犯罪目的也存在不同。在非法集资犯罪中,有的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有的则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此,应当分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其二,客观上,集资诈骗罪是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以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为前提。集资诈骗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就必然会表现为欺骗行为以使集资对象陷入错误认识,否则,但凡一个正常人如果知晓出资不再返还就不会出资以免遭受财产损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以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为前提,是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承诺回报也是真实的,因此客观上不具备实施欺骗行为的必然性。
其三,侵害的法益不同。集资诈骗罪侵害的法益为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害的法益为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五、犯罪防范
(一)加强合规管理,规范审批流程,避免不专业的一言堂决策
从吴小晖案可以看出安邦财险、安邦集团存在众多不合规问题,出现了管理漏洞,比如,使用虚假材料骗取原保监会批准,超额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通过虚假投资、虚假分红等方式划转保费资金,财务账目存在审计监管缺位等。被指控犯罪了,吴小晖辩称自己不懂法律不知道其行为构成犯罪。“不懂法不构成犯罪”,在现在网络信息发达的社会,难以成为辩解无罪的理由。现实没有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不代表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安邦作为上百亿规模集团公司,应该有法务部、合规部,对集团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合法合规的审查。事实上,法务部、合规部,在报原保监会批准、超额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划转保费资金、财务账目审计这些是事项中都未起到应有的作用。如果这些事项都经过相应部门的审批,部门各司其职并就事项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应能尽量地避免不专业的一言堂决策。
(二)融资不靠骗,不怕风浪起
吴小晖时期的安邦,投资大量海内外的长期项目,包括土地、房地产、股票等,造成保险理财产品与投资项目期限错配,积累巨大债务风险。安邦集团在2015至2017年上半年期间,集中销售了超过1.5万亿元的中短存续期理财保险产品,2018至2020年初出现满期给付和退保高峰。这些海量的理财资金如果不能按期兑付,将对安邦带来严重的债务危机,甚至会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面对海量的理财产品兑付需求和项目投资需求,吴小晖管理的安邦就有了扩大保费融资规模的现实需求。为此,吴小晖采取了以超募资金两次增资,藏匿保费,修改利润、调整数据,披露虚假信息,持续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等诈骗方法,吸收保费资金。当安邦的经营收入不足以支撑兑付需求以及投资需求时,必然会走到出现债务风险的那天。万幸的是,监管机构及时发现风险、及时接管了安邦集团。截至2020年1月,接管前安邦集团发行的1.5万亿元中短存续期理财保险已全部兑付,未发生一起预期和违约事件,平稳度过现金流的给付高峰,有力地保障了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融资,要量入为出,才能有效避免债务风险,也才能有效避免牢狱之灾。
(三)保持流动性,提高偿付能力,防止被认定为“非法占有为目的”
吴小晖通过虚假投资、虚假分红、虚假记账或不记账等方式将1601亿余元超募的保费资金,划转至其个人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用于对外投资、归还债务等,至案发时实际骗取652.48亿元。集资诈骗罪认定的诈骗金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案发前,吴小晖未能将划转至产业公司的1601亿余元超募保费资金全部归还,尚余652.48亿元。法院以此金额定罪处罚。“非法占有为目的”属于主观判断的范畴,只能借助于客观行为进行判断。如果吴小晖的产业公司有足够的流动性和偿付能力,在案发前就将1601亿余元全部归还,就有否定“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可能,进而排除集资诈骗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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