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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宝关停 网络互助退场留下的保障课题
惠民,共济,医疗保险相互宝关停 网络互助退场留下的保障课题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如前所述,惠民保带有一定的社保性质,但是政府交于商业保险机构去操办,如何在保费资源极为有限的环境下,使受保人群的保障利益最大化,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因此,惠民保的良性发展仍有可提升的空间。
第一,报销额度比较低:一般市场上的百万医疗险,通过社保报销之后,报销比例在100%,而惠民保则在50%-70%之间,小病报销还好,遇上大病报销赔付,差价很大,也就意味着消费者自掏的部分并不少。
第二,没有增值服务:和百万医疗险对比,它并没有住院垫付等功能,如果遇上器官移植、白血病、癌症等花费的医药费较高时,用户需要先自己筹钱支付,再由保险公司报销,很有可能由于前期筹钱而耽误治疗。
第三,可能会遇到保费调整:这款产品理赔并不会影响续保,但是由于价格很低,又在初期推广,后期如果理赔人群比较多的话,有可能会提高保费。
因此,惠民保的设计可更趋向合理性和使命性。如何在更科学的风险预测和计算下,尽力降低免赔额,扩大受益范围,提高报销额度,是惠民保有待提升的空间。
网络互助、惠民保、商业保险的共存
中国医疗保障体系可分为三层次、四板块。
三层是:第一层,是公助层面(社会医疗保险)。(特点为,广覆盖、低保障。第二层,是互助层面。特点为,低费加入、互助保障、医保补充。第三层,是自助层面。特点为,自主投保、按需选择,保障齐全。
四板块是:A社会医疗保险、B 城市定制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惠民保)、C互助共济(目前,该板块有全国总工会举办的职工互助补充保险,以及上海市[1]等省市工会自办的各种互助共济计划)、D商业保险。
第一,A社会医疗保险是公有板块,其余B、C、D三个板块为民营板块。
第二,B惠民保与C互助共济在同一层面。
如下图所示。
(图源:笔者作图。)
公平有序竞争的共存关系的建立,主要是第二层面与第三层面的3板块之间展开。由于,层面的不同,面对的市场和对象亦有不同,因此,第三层面的D板块与B、C板块之间,面对各自不同的市场区域和不同的对象,例如,面对低收入人群,该人群对商业保险的需求很低,商业保险要打开第二层面的市场,确实有一定的难度。到目前为止,包括全国总工会以及部分省市总工会在内的各种互助保险在内,并未与商业保险公司之间发生激烈的市场竞争,就是网络互助在鼎盛时期,也未与商业保险之间发生激烈的市场竞争,反而呈现出共存、共发展的场景。
可以预测将来两大层面之间不会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有国外的事例可以佐证。例如,日本的商业保险与互助共济,并无激烈的市场竞争。因为,其一,互助共济一般设立在行业内或行政区域内,例如,大学生医疗互助共济,农民协会(JA农协共济),工会(全劳济)等上万个互助共济组织。其二,互助共济是非营利组织,基本没有营销员。
第二层内惠民保与互助共济的竞争共存。
第一,国家鼓励医疗互助健康发展。
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该意见第(十)点表明,“鼓励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支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规范互联网平台互助,加强风险管控,引导医疗互助健康发展”。由此可见,国家鼓励互助共济在医疗互助方面的发展。
目前,在第二层面上的互助共济,早有总工会系统向全国职工提供各种互助保险计划和产品,而其他领域的互助医疗保险,如网络互助,则因本文归纳过的各种原因,使得其早早退场,但国家是鼓励医疗互助的,因此,虽然网络互助已经落幕,却并不影响重新创新发展线上包括网络互助共济平台,以及线下各种医疗互助共济组织的诞生。
第二,惠民保与互助共济的在竞争中共存。
惠民保的登场,解决了第二层面市场的一部分需求,现存的总工会对职工提供的医疗互助,仅限于职工范围,而农民和尚未加入“惠民保”城镇居民,尚有补充医疗保险的需求。因此,惠民保可与各种形式的互助共济在竞争中共存,共同发展壮大,为广大需求者提供互助型补充医疗保险。
笔者认为,三板块有序公平竞争和服务的多样化,促进医疗保险市场健康发展。
惠民保、互助共济、商业保险可以在中国医疗保险市场的大舞台上,紧紧跟随各自的服务对象,展开有序的、公平的竞争,并共存共发展。各个板块都可发挥自己的长处,而短板则由其他板块进行互补。为此,各个板块的多样化服务、人性化产品设计、人性化保险营销和售后服务,都将是上述各类保险的不可忽视的课题。
(1)有效监管
商业保险与惠民保,其本身就在十分有效的监管之下,尤其是商业保险,自95年《保险法》公布后,国家依法对保险行业实行了行之有效的监管,加速了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而惠民保本身就是政府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的产物,其完全接受银保监会的有效监管,毋庸赘述。
而互助共济的代表,总工会的职工互助会,是接受总工会的领导,是在民政部批准成立的,也属于具有有效监管的组织或机构。
曾经登场过的网络互助,当时人气鼎盛,有几亿人参与,说明市场需求存在,也说明网民们认可这样的互助模式。那么,互助共济是否可以构建,包括全国总工会旗下的互助共济组织在内的,线上和线下的各种互助共济的组织参与医疗互助板块?根据前述国务院的通知,我们认为这是可行的。不少工业发达国家都有本文所描述的第二层中的互助共济组织,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为行业内,或为行政区域内的低收入人群,提供医疗互助。
但是,若要更广泛开展第二层的医疗互助共济,行之有效的政府监管是必须的。
鉴于医疗互助共济的社会需求(市场需求)甚众,其有益于民生,建议国家尽快出台《医疗互助共济监管条例》,以使得医疗互助共济有据可依,加强对医疗互助共济参加人的保护。
监管要求中,需要涵盖:
第一,互助共济接受监管。监管一旦发动,应采取统一模式,将目前各种互助共济的模式统一化。将现存的互助共济组织统一成便于监管的经营模式。
第二,严格监管预测风险偏低的状态,对原网络互助因预测风险偏低导致退场原因之一的情况,需要加强监管力度,防止出现以预测风险偏低,低价格的手段,进行不当竞争,盲目圈占市场的行为。
应强力监管这些组织或机构,保证对风险充分预测,正确厘定参保费用,收支平衡,保证持续发展。
医疗互助共济应当健康发展,使之成为中国医疗保险市场中的新板块,造福国民。
(2)有序竞争
有序公平竞争是中国医疗保险市场中的四大板块共存发展的重要的市场规则,监管机构需要紧紧抓住这个机遇,稳妥、领航、护卫式监管,促进市场的可持续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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