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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保险研究院院长李政明:不能将独董投反对票与“履职敬业”划等号
独立董事,董事,公司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保险研究院院长李政明:不能将独董投反对票与“履职敬业”划等号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李政明:事故发生制——被保险人因任何适用于本保险单之事故,致使第三者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赔偿之责。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必须由同一起意外事故引起。该意外事故在保险单期限内发生、且在承保区域内。简而言之,事故发生制规定,事故发生日期必须在保单有效期内。因此,投保企业在签订保单时要求增加延长报告期条款就非常重要。它可以转嫁因为断保和保险“空窗期”内提出的索赔风险。但并非所有保险公司都同意增加该延长报告期条款。
索赔发生制——被保险人因任何适用于本保险单之事故,致使第三者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赔偿之责。本保险不适用于在保险单之有效追溯期前或保险单期满后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必须由同一起意外事故引起,且事故必须发生在承保区域内。简而言之,索赔发生制规定,事故索赔日期须在保单有效期内。
事故发生制的优点在于,承保任何发生在保单期限内的承保范围内的事故,而不论事故的发现及索赔的提出是在什么时候,但相应的保费较高。而索赔提出制的优点在于,保费较低,且如果选择在同一家保险公司连续投保,则得到的保障范围与事故发生制基本相同;其缺点在于,保单仅对保险期限内提出的索赔提供保障。如果该保单没有续保,则那些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但在期满日后提出的索赔将无法得到保障。
保险公司可根据合同约定对董事行为进行规范
NBD:承保董监高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在推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依法履职、规避风险的过程中能起到什么作用?
李政明:一方面,董监高责任险可以为企业提供风险兜底的保障,对冲董事和高管由于决策行为不当带来的风险,保护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另一方面,通过董监高责任险的引入,保险公司又可以作为一种独立的外部监督机制,对企业形成一种监督作用,使得企业经营决策更合理科学。再有,当发生针对董事和高管人员的索赔时,投保人还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的有效支持。从投保企业的角度来看,此险种是公司吸引高质量人才、降低公司经营风险的有力手段;实践中,越来越多的高质量人才也把公司是否购买董监高责任险视为出任该公司董事或高管人员的前提条件。
从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角度来看,董监高责任险的配置,可以保护董事、高管人员的个人财产安全,解除其履行职责的后顾之忧。同时,他们也能放开手脚,更多地考虑怎样履职做得最好、对公司最有利,而不必过于担心由此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
NBD:承保的保险公司,如何降低自身风险?
李政明:在承保前,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企业的治理体系进行全方位的审查和评价,并根据其风险治理能力确定保费和保额,从而激励投保人通过完善治理架构来获取缴纳更低保费的资格。在投保后的过程管理中,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董事高管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优势,向企业提供风险控制方面的专业咨询和建议,定期“查缺补漏”,减少风险事故的发生。在风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更要充分审核相关责任的划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故意违反法规政策的行为不予赔偿,对非故意的、不知情的当事人则应及时补偿。这一方面可以降低保险人的理赔成本,另一方面可有效降低部分高管人员的“投机”动机,避免其因为投保了董责险而做出一些不负责任的经营管理行为,减少道德风险给企业、投资者和消费者造成的损害。
NBD:2021年12月31日,美之高披露《关于购买公司和董监高责任险的公告》,成为首家披露购买董监高责任险计划的北交所上市公司,但在2022年1月18日股东大会上,该议案被否决。表决结果来看,仅2名各持一手(100股)股票的小股东参与投票,一人反对,一人同意。结合北交所上市公司的特点,您对北交所上市公司购买董监高责任险有什么建议?
李政明:北交所定位为升级版“新三板”,与科创板、创业板错位发展。北交所的设立明确坚守“一个定位”: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专注培育“专精特新”即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企业,尊重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规律和成长阶段,服务对象“更小、更早、更新”,行业范围广泛,更强调细分领域的企业。最终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形成创新创业热情高涨、合格投资者踊跃参与、中介机构归位尽责的良性市场生态。
《北交所上市规则指引第1号》也明确规定,发行人应当结合行业特点、经营特点、产品及用途、业务模式、市场竞争力、技术创新或模式创新、研发投入与科研成果转化等情况,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发行人自身的创新特征。同时,还要求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创新发展能力”充分核查,并在发行保荐书中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及结论意见。
基于北交所上市公司的上述特点及上市要求可知,北交所上市公司体量虽小,但在专业性及新颖性上有较强的需求,相应的对公司高管人员专业履职能力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美之高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被否决,确实有些遗憾。我认为,北交所上市公司应加强对董责险的理解和研究,尽量购买董监高责任险,降低公司的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同时,北交所上市公司应关注对信息披露、技术创新等方面民事责任相关联的董事责任义务的梳理;还有,在投保董责险时,需确认在承保范围、承保期间上符合公司的实际需求,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等事项上应充分并合理。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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