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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立案标准)-个人收贿赂量刑标准
证据,财物,被告人(受贿罪立案标准)-个人收贿赂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二
如实供述和主动交代的内容不具体
被告人如实供述调查机关事先掌握的犯罪事实,与主动交代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犯罪事实,都属于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形,但二者反映出的被告人认罪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存在差别,对节约国家资源、及时查处犯罪的作用不同,进而对被告人具体量刑的影响程度也不同。实践中,被告人有无主动交代,以及主动交代在全部犯罪事实中所占比例,是裁量刑罚的重要考量因素。有的《情况说明》没有将如实供述的事实和主动交代的事实分开说明,有的虽分开说明,却没有说明各自的具体犯罪事实和数额,不利于对被告人准确量刑。
三
“检举揭发”后续查证情况说明不及时
在移送审查起诉前,被调查人的“检举揭发”已有查处结果的,《情况说明》会写明相关情况;没有查处结果的,会表述为“正在查处过程中”或“已转交某部门查处”。随着案件诉讼进展,至开庭审判时间已过数月,“检举揭发”查证进展情况如何,往往得不到及时反馈,庭审中控辩双方辩而无据,法院无法准确认定量刑事实,进而影响刑罚裁量幅度的适用,导致案件久拖不决。鉴于此,笔者建议在开庭前尽可能协调、督促公诉机关、调查机关出具最新查证情况的补充说明,以便庭审时一并质证。如果在庭审以后判决以前才收到补充说明材料,法庭应视情恢复庭审,完善质证程序,最终作出准确认定。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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