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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是什么意思)-提供卡给人洗钱20万判什么罪
银行卡,被告人,四件套(洗钱是什么意思)-提供卡给人洗钱20万判什么罪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违法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并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参考案例2:沈某某被控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罪一案,(2020)皖1602刑初165号
裁判认定:被告人沈某某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仍然多次非法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体如下:1、2019年4月27日,王某通过联系被告人沈某某以400元的价格购买一个实名认证,内容包含认证姓名:闫某某、身份证尾号2422、银行卡尾号:1912、电话尾号7178、登录账号、登录密码、支付密码。2019年6月17日,再次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一套包含建设银行卡、U盾、手机卡、名为张某某的身份证照片的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居民身份证件,又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买卖身份证件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数罪并罚。
七、提供银行卡四件套后,通过挂失等手段,非法占有银行卡内款项,认定成立盗窃罪
参考案例1:刘某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皖1323刑初203号
裁判认定:被告人刘某某在发现出售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陈某某银行卡内有钱时,让陈某某挂失后补办银行卡,将卡内存款人存入的款项转移为自己占有,此款并非被告人代为保管或者他人遗忘的款项,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采取挂失补卡的方法秘密窃取他人钱财,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符合诈骗罪及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参考案例2:黄某某、韦某某、张某某等被控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浙0683刑初500号
裁判认定:2019年初,被告人黄某某、韦某某、张某某与他人经事先商量,确定了分赃比例后,企图通过将自己或朋友的银行卡四件套(银行卡、U盾、手机号、身份证照片)出售给其他实施违法犯罪人员,再通过挂失银行卡的方式将卡内余额占为己有。随后,被告人韦某某、黄某某联系了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等人办理了银行卡四件套。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等人明知办理银行卡四件套是贩卖给其他人实施违法犯罪人员,仍将以本人信息办理的银行卡四件套交给被告人韦某某、黄某某等人。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韦某某、张某某、胡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参考案例3:陈某某、陶某某、刘某某等被控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20)闽06刑终69号
裁判认定:2018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陶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武某、张某事先共谋,由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武某、张某负责找人办理银行卡或“银行卡四件套”(包括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卡、身份证复印件、U盾)卖给被告人陶某某,由被告人陶某某寻找购买银行卡的“上家”,通过邮寄的方式转卖出去,并在出售银行卡之前在银行预留自己可以收到短信提醒的手机号码,或通过手机的银行公众号绑定出售的银行卡,待被告人陶某某发现卖出的银行卡一旦有进账提醒时,立即通过手机银行将款项转出,或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将银行卡挂失、款项冻结,并指示被告人刘某、陈某某、武某、张某等人到银行取现、或联系卡主被告人查某某及胡某(另案处理)等人一同到银行补办银行卡、帮忙取现,通过上述截留的方式多次窃取他人银行卡内款项共计人民币608700元。
(以上内容是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金翰明律师对涉诈骗、洗钱案件辩护的归纳和总结,以期对该类案件的辩护提供有益的帮助,欢迎沟通、交流)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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