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网站导航收录 > 百科知识百科知识
(洗钱是什么意思)-提供卡给人洗钱20万判什么罪
银行卡,被告人,四件套(洗钱是什么意思)-提供卡给人洗钱20万判什么罪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参考案例3:覃某某、甘某某、李某等被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2020)浙0922刑初21号
裁判认定:2019年5月,甘某某经好友介绍得知,提供他人银行卡四件套协助上家刷流水可获得高额报酬,随即将该业务告知覃某某、李某。后经三人协商并和上家谈妥佣金,决定招收兼职人员从事刷流水业务,由覃某某负责和上家的业务对接,李某负责公司总体运营,甘某某负责财务管理,所得报酬扣除一部分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外,剩余部分由招收者与兼职刷流水人进行二次分配。被告人覃某某、甘某某、李某随即在朋友圈内发布“黑户上班3天,拿钱走”等招收兼职人员广告信息,待有意向者与其联系后,三人按照上家的要求,让兼职人员提供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一类银行卡、U盾、手机SIM卡等。经交上家验卡合格后,待需要刷流水时三人通知兼职人员前往公司。6月至10月,覃某某、甘某某、李某招收多名兼职人员为上家提供银行卡进行刷水流业务,在此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向上家学会了刷流水的操作方法。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甘某某、李某、谢某某、谢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为他人提供银行卡、支付宝,帮助他人非法转移资金,情节严重,五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
四、提供他人名下的银行卡四件套,被认定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该罪名主要是针对于卡本身,扰乱的是“信用卡管理秩序”,一般不涉及侵犯财产犯罪性质,对于收购、贩卖、提供银行卡等相关行为,办案机关又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述银行卡被用于哪些具体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犯罪行为中,则可能仅以该罪进行定性。
以该罪为罪轻辩护方向,核心理由往往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参考案例1:辛某某、赵某某、田某某等被控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019)浙01刑终211号
裁判认定:徐某从他人处大量收购银行卡四件套(即银行卡、U盾、持卡人身份证复印件、手机SIM卡)后邮寄至TW。2017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辛某某为非法获利,伙同被告人赵某某收购银行卡后贩卖给徐某(已判决)从中赚取差价,共计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1000余张。2017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卓某为非法获利,收购银行卡后贩卖给徐某从中赚取差价,共计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300余张。2017年7月至9月,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胡某收购银行卡贩卖给徐某从中赚取差价,共计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280余张,其中部分银行卡系从被告人刘某某处收购。被告人刘某某共计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40余张。2017年6月至9月,被告人田某某为非法获利,收购银行卡后贩卖给徐某,共计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200余张。
本院认为,上诉人辛某某、张某、胡某、田某某及原审被告人卓某、赵某某、刘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妨害信用卡管理,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参考案例2:杨某、罗某某被控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2019)豫13刑终217号
裁判认定:2018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罗某某、郑某从他人处低价收购银行卡“四件套”(银行卡、U盾、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手机卡)80余套,以高价卖给被告人杨某,被告人杨某转卖给他人并从中非法获利。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罗某某、原审被告人郑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且系共同犯罪。
参考案例3:付某某、王某某被控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2020)闽0783刑初49号
裁判认定:2019年8月,被告人付某某在群内看到网友发布的收购“银行卡四件套”(银行卡、手机卡、U盾和开户身份证复印件)信息后,认为有利可图,遂和对方商定以每套“银行卡四件套”1000元的价格帮助收购。2019年9月份,被告人付某某开始收购他人名下“银行卡四件套”(以下简称“四件套”),同时,其雇佣被告人王某某以每套800元的价格回购“四件套”。之后,被告人王某某以帮客户办理银行贷款需要刷银行流水的名义让客户办理“四件套”,先后取得郑某、汤某、盛某、阎某、刘某等14人共计22套“四件套”后出售给被告人付某某。之后,被告人付某某将收购来的“四件套”以每套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号“WQ”的男子(具体身份未查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五、非法获取、提供他人名下的银行卡四件套,被认定成立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参考案例:吴某某、程某某、谢某某等被控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一案,(2020)闽01刑终638号
裁判认定:2019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吴某某、程某某、谢某某、黄某某与江某(另案处理)发现购买、出售银行卡信息可以从中获利,便各自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YT县、FZ市区范围内登记办理了多套银行卡材料(含身份证正反面图片,银行卡、U盾、手机电话卡,以下简称“四件套”),以每套人民币300至7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他人,同时亦从他人处收买银行卡“四件套”再行转卖,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某某、程某某、黄某某以及原审被告人谢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其行为均已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六、获取、提供他人银行卡四件套,手段行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参考案例1:刘某、张某被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2020)云2601刑初282号
裁判认定: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伙同刘某先后向他人低价购买实名电话卡2000多张及银行四件套(实名办理电话卡、银行卡、U盾)9套,以高价卖给叫王总的人(现在逃),被告人张某非法获利两万余元,被告人刘某非法获利1.5万余元,后被告人所卖的电话卡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上一篇:(洗龙沟)-洗龙枪是什么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关链接 |
||
网友回复(共有 0 条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