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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包括哪些)
物权,自然资源,有的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包括哪些)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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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用益物权第一节用益物权的含义、特征、类型和行使规范一
用益物权(房地产企业如何合法使用国有土地)
法言俗语
在我国,土地、矿产、海域等自然资源均属于国家或者农民集体所有,个人不享有所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无法通过行使所有权的方式来自主地利用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自然资源,需要依法通过赋权的方式在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上设立相应的用益物权来满足利用自然资源的需要。因此,房地产企业要利用国家所有的土地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需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建设用地使用权即《民法典》规定的一种用益物权。依照《民法典》第323条的规定,所谓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一般而言,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可以自主地对自己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仅对自己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行使权利,尚不能满足现代社会日益丰富的经济社会生活的实际需求,因而我国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可以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此种权利即《民法典》规定的用益物权。例如,农村居民通过在集体土地上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权占有、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进行农业生产经营,以获得自身所需的生产生活资料;通过在集体土地上设立宅基地使用权有权占有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造住宅,以满足自身居住的需要等。可见,用益物权在现代社会中对每一个民事主体都是非常重要的一项财产权利,对于满足自身的生产生活需要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合法取得的用益物权,权利人依法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原财产权利人及他人不得随意侵害。依据《民法典》第323条的规定,用益物权的基本内容,也即用益物权人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一是占有的权利,即用益物权的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享有直接控制、自主支配的权利,如农村居民依法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则有权直接占有控制该宅基地。二是使用的权利,即用益物权的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享有直接利用的权利,如农村居民依法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在该宅基地上建造住宅。权利人直接利用他人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须符合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自然属,以及法律和合同约定的用途,如农村居民依法获得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只能利用该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经营,而不能用作他途。三是收益的权利,即用益物权的权利人有权利用他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而获得收益,如在他人土上地进行耕种获得的农作物以供自用或者出售等。用益物权除具有物权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殊属和法律特征:第一,用益物权是所有权派生的物权。所有权属于自物权,即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依法自主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用益物权则是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上设立的权利,即对他人所有的财产占有、使用和收益,故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是由所有权派生而设。第二,用益物权是受限制的权利。用益物权属于定限物权,以区别于所有权的完全物权,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除占有、使用和收益外,还可以自由处分,而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仅有权占有、使用和收益,不能进行处分,如农村居民不能将获得宅基地出卖给他人。第三,用益物权的行使优于所有权。用益物权人对设立在他人之物上的用益物权行使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时要优先于所有权人,《民法典》第326条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也就是说,所有权人不得以拥有所有权为由妨害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第四,用益物权的支配内容是物的使用价值,这是用益物权与其他自物权之间的重要区别。担保物权着眼于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目的在于通过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支配,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而用益物权着眼于标的物的使用价值,目的在于通过使用他人之物来满足自己生产、生活的需要,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物的效能。第五,用益物权是独立物权、主物权,这是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重要区别。担保物权通常依附于所担保的主债权而存在,而用益物权则不依附于其他任何权利,用益物权人享有独立行使用益物权的权利。用益物权的取得方式,根据《民法典》规定的用益物权的质不同及所适用的法律不同而有所区别。例如,《民法典》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一般通过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之间签订使用权合同的方式设立,即合同是创设用益物权的依据,而《民法典》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用益物权,则采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方式设立,即通过使用权人申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方式创设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要在他人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上合法设立用益物权,须符合《民法典》和特别法规定的用益物权的取得程序和方式。《民法典》规定的几种用益物权一般是在土地、自然资源等不动产上设立的,根据《民法典》规定的物权登记生效主义原则,对于法律规定取得用益物权需要办理登记才能生效的,使用权人须到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取得相应的用益物权证书后,才能正式取得该用益物权,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登记机构依法登记,使用权人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等;对于法律规定取得用益物权不需要办理登记就生效的,则使用权人无须到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即可以取得用益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民法典》规定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都是在国家和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上设立的,而国家和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多数都是土地、矿产、水等自然资源,这些自然资源具有不可再生和稀缺匮乏,因而《民法典》第326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在行使用益物权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积极保护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保护生态环境不受破坏。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承包经营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的,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用于非农建设,不得造成土地的永久损害;采矿权人开发利用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应按照国家规定和许可范围进行开采,不得无序开采,破坏矿产地的生态环境等。这是用益物权人应负的法定义务,用益物权人违反这些法定义务的,不仅会影响用益物权的行使,而且用益物权人还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民法典》条文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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