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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漱石简介(资料简历图片)
饶漱石,问题,同志饶漱石简介(资料简历图片)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1954年1月,党中央和毛泽东揭露了“高饶反党联盟”。2月6日至10日,中共中央召开了七届四中全会,刘少奇作了报告,周恩来、朱德、陈云、邓小平等44人在会上发了言,揭露和批判了高岗、饶漱石分裂党的活动。全会做出了《关于增强党的团结的决议》。这个决议的做出,标志着高岗、饶漱石反党联盟被彻底粉碎。党中央为了挽救高岗、饶漱石,分别召开了关于高岗、饶漱石问题的座谈会,对高、饶进行帮助。
自我检讨
1954年2月5日,刘少奇、周恩来、朱德、陈云、邓小平五人找饶漱石谈话,正式点出了他和高岗的问题。2月6日至10日,党的七届四中全会本着毛泽东两次建议的精神召开,一致通过了《关于增强党的团结的决议》。同时,会议还批准了中央政治局提出的筹备召开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决定,高、饶问题被移到会后另行处理。会上,饶漱石在题为《关于我的错误的自我检讨》中承认自己在“黄花塘事件”及与安子文争吵问题上的错误,清点了自己犯错误的根源,并要求严肃处理:“ 在党的团结方面,我曾经不止一次地犯过错误。现在回想起来,我和党内不少同志都发生过争吵和彼此关系搞得不好。发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在我这方面来说,有些是由于个人主义的感情用事,有些是由于思想方法的错误。……总起来说,我所犯的错误是极端严重的。这种错误的性质是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在个别问题上甚至发展到野心家的程度。在另外的个别问题上,对党对同志采取不老实的态度,和对个别同志怀有宗派主义的成见。
“以上这些错误,说明了我对于党的团结的重要性是如何的认识不足,对于集体领导的重要性是如何的认识不足,对于巩固和提高中央威信的重要性是如何的认识不足;同时它又说明了,我由于工作中的若干成绩和党中央对我的信任而冲昏了头脑,滋长了极端危险的骄傲情绪,夸大了个人作用,强调了个人威信,忘记了共产党员所必须具有的谦虚态度和自我批评精神,甚至发展到严重的自以为是,不服从领导,不受党的纪律约束,不按党的章程办事,终于堕落到了资产阶级个人主义的泥坑里。
“现在,我已开始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及其对党的危害性。因此,今天我有决心向全党彻底揭发我的错误,并向全会保证在今后的工作和行动中彻底改正我的错误。我所作的检讨还是不深刻的。我要求大家对我严格进行批评,并要求中央给我以严格的处分。 ”
七届四中全会结束后,从2月15日至2月25日,基本上每天用半天时间,由周恩来主持召开高岗问题座谈会,由邓小平、陈毅、谭震林主持召开饶漱石问题座谈会,听取与会者对高、饶问题的揭发和批评,并就一些重要问题核对事实,也听取高、饶本人的申辩和检讨。这两个座谈会逐日的记录,都在会后送到杨尚昆处。经过汇总,杨尚昆再向毛泽东和其它中央主要领导同志通报。其间,高岗触电自杀未遂,使座谈会中断过一天。座谈会结束后,根据中央的决定,高岗、饶漱石停职反省,分别在家里写书面检查。
饶漱石花了半年时间,字斟句酌地写出一份两万多字的书面检查,主要交代了四个问题上的“错误”:
1、黄花塘事件──煽动一些不明真相的干部批斗、挤走陈毅,独揽大权;
2、华东军政委员会主席问题──在陈谦让时,玩弄手段取而代之;
3、在京休养期间半夜打扰毛主席问题──承认当时他患得患失,无端怀疑中央不信任自己,认为让他来京休养是“调虎离山”,想从毛主席口中试探中央对他的态度;
4、在中组部工作和召开全国组织会议期间所犯的错误──承认当时自己“明斗安(子文),实反刘(少奇)”,与高岗的反党活动作了配合。
在检查的结尾处,饶漱石承认自己个人主义极端严重,自扣了八顶“帽子”: (1)利用弱点,小题大作,打击别人,抬高自己;
(2)造谣挑拨,上欺下瞒,当面扯谎,矢口抵赖;
(3)运用资产阶级的权术到党内斗争中来;
(4)宗派主义;
(5)一切从个人出发,个人利益高于一切;
(6)处心积虑,文过饰非,吹嘘自己,沽名钓誉;
(7)地方主义,分散主义;
(8)骄傲自满,缺乏自我批评精神。
做完书面检查后,饶漱石就无所事事,静候处理。除偶尔去附近的景山公园散散步外,他几乎足不出户。
面对高饶的迅速蜕变,曾和饶漱石长期共事的陈毅感触颇深,他在1954年写下了《手莫伸》一诗,意味深长地警戒自己,激励世人,诗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党与人民在监督,万目睽睽难逃脱。……九牛一毫莫自夸,骄傲自满必翻车。历览古今多少事,成由谦逊败由奢。”
为饶申诉
陈麟章上书
陈云同志请转中央:
在潘汉年、扬帆的问题相继澄清并分别给他们平反恢复名誉之后,过去认定的那个“饶漱石、潘汉年、扬帆反革命集团”自然不能成立。上海解放后,饶漱石在指导该市对敌斗争中发生的一些问题,究竟能否构成饶的反革命罪,自然也成为疑问。饶漱石以前历任党内外重要职务,将来写党史时,是免不了要提及的人物。他究竟是不是反革命分子,有必要实事求是地弄清楚,也已经有条件弄清楚。我建议中央责成有关部门,对饶漱石一案进行复查,尽快作出结论。
饶漱石在1955年4月1日被以反革命罪逮捕后,从1955年4月至1958年由公安部负责侦讯过两年多,后来长期关押在秦城,1965年前后移交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1965年8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判决书确认:u2018被告人饶漱石犯有严重的反革命罪行,他在上海工作期间,利用中共上海市委第一书记和华东局第一书记的职务,采取两面手法,不仅重用了内奸分子扬帆,把中统潜伏特务分子胡均鹤安插在上海市公安局内,而且在扬帆等人大量使用特务反革命分子的问题被揭发后,中央、华东公安部一再向他提出要彻底处理时,他仍然不予置理,使这一大批特务反革命分子猖狂地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达5年之久,严重地危害了人民的利益。u20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13条的规定,判处饶漱石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10年。随后裁定假释,移交公安部门管制、改造。u2018文化大革命u2019期间,据说饶漱石被重新收监,后来不知何时病故了。
从复查潘汉年、扬帆问题所接触的材料来看,对饶漱石在上海那些问题的定性,显然有问题。判决书上认定饶漱石犯有反革命罪的理由,是很牵强的:
第一,在公安部侦讯的两年多中,对饶的重要历史关节进行过详细查证,始终查不出饶在历史上有投敌叛变和充当内奸的事实;
第二,关于使用胡均鹤的有关情况,在中纪委关于潘汉年同志的复查报告中说得很清楚:已查明这属于公安工作中的错误,不是内奸分子掩护特务反革命分子的性质;
第三,已查明,饶漱石对于上海公安局使用胡均鹤等人过程中犯的错误,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但是也查明:1、在1951年3月以后,由华东公安部门卢伯明同志为主组成的清理小组,对上海公安局所用特务进行清理,饶漱石并未加以阻挠;2、罗瑞卿同志原决定,如上海公安局对胡均鹤处理不便,可将胡调到北京。后来市局未执行此指示,仍留胡在上海工作。据1955年潘汉年、扬帆、王征明(原市公安局政保处长)等同志被捕期间的口供及当时向卢伯明同志查询,均证明后来留胡在上海的事,与饶漱石无关;3、从1952年初起,上海市公安局改由许建国同志任局长,以后卢伯明同志也调去任副局长,此后扬帆同志已不能左右全局工作。而胡均鹤在1951年华东公安部派人清理市局使用的特务之后,仍被留在市局做特情派遣工作,直到1955年他被捕时为止,为时又达3年之久。饶漱石则早已于1951年底就离开了上海和华东,他离开之后那几年使用胡均鹤等人和使用中发生的问题,怎么还能算在他帐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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