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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杀,公司有责任吗?为什么?
死者,公司,鉴定员工自杀,公司有责任吗?为什么?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本院综合考量二被告对于死亡的参与度,酌定由海飞公司对于原告各项合理经济损失承担24%的赔偿责任,工程学校承担6%的赔偿责任。
三、问题解析
根据本文开头所列微博所提供的信息,死者因抑郁症自杀身亡,显然无法定工伤。但是,依据本文案例判决结果可知,如持续加班与死者抑郁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公司虽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却无法逃脱民事侵权责任。
案例来源:(2016)沪0115民初54258号
类似案例:(2017)苏05民终9847号
法院认为:
一、本案中世嘉公司知情且同意雍朝全的加班行为。不论雍朝全是否出于自愿,用人单位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即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个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不得违法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本案中在雍朝全猝死前长达一个半月的时间内,其工作时间以及延长的工作时间均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世嘉公司所提“自愿加班”、“已支付加班费”的理由不能作为其违法延长雍朝全劳动时间的合理事由。在雍朝全加班行为中,世嘉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和过错。
二、雍朝全的尸体已火化,不再具备鉴定条件,即使进行尸体解剖,也至多查明雍朝全猝死的医学原因。现有证据无法得出雍朝全加班行为与其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直接因果关系的结论。但亦无证据雍朝全在加班行为之外,参加了其他有损个人健康的活动。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亦不能排除雍朝全加班行为与其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
三、猝死的起因毕竟是源于患者身体内部原因,引发猝死的原因亦与雍朝全个人身体及心理素质、日常生活安排等多重因素有关,具有多因一果性和一定的偶然性。劳动者本身亦应注意自身的健康状态并合理调整作息。本院注意到本院在先作出的同类案由的生效判决,但两案案情存在差异,责任比例应当按照个案中用人单位过错程度、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和公平合理原则确定。在本案因果关系参与度无法查明确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根据用人单位过错程度、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和公平合理原则,酌定由世嘉公司对雍朝全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人道主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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