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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杀,公司有责任吗?为什么?
死者,公司,鉴定员工自杀,公司有责任吗?为什么?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员工自杀,公司有责任吗?为什么?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当然有。一是公司管理没有人性化。二是领导拉帮结派排挤员工。三是环境差影响心情。四是员工精神压力大跟公司脱不了干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如果认定为自杀,
与单位无关,
又不是工伤。成年人知道自杀的后果,自己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在公司里面自杀公司要些许负责任,但还是调查他为什么自杀啊,公司压迫而自杀公司负责大,私人问题负责小,提这种问题的人有没有基本常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上帝责任最大。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种情况,实际上,老板才是受害者啊[打脸]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今天在微博上看到一条新闻:【深圳一外企员工连续加班一个多月后自杀身亡】4月19日,广东深圳。38岁的外企员工李某连续加班一个多月后自杀身亡。家属提供的3月考勤表显示,李某加班时长达58小时,下班几乎都超过22点,且非工作日总工作时间也达39小时。家属称,公司诱导加班,李某甚至得了抑郁症。负责人称,员工系自愿加班,司法定责前不会认责。
那么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呢?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看一则案例。
一、案件经过
2015年12月29日,死者作为乙方,与甲方工程学校签订《实习协议书》,死者自愿到工程学校推荐的海飞公司实习,实习期自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7月1日,从事钳工工作,居住于海飞公司为员工统一安排的宿舍内。
死者从2016年3月1日开始实习,2016年5月21日死者休息未上班,次日上午10时27分,死者同事报警称死者呼之不应,后经确认其已经死亡。
根据原告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死者死亡与用工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参与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死者符合紧张工作所致劳累等因素引起青壮年猝死综合征的死亡特征;疲劳工作、情绪紧张是死亡的诱发因素;该因素在死亡中的参与度酌情为30-40%。
二、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死者的死亡原因。
根据鉴定意见,死者死亡诱发因素是疲劳工作、情绪紧张,该因素在死亡中的参与度为30-40%。海飞公司虽对鉴定意见持有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也未提供相关足够的证据证明鉴定意见有误,故本院对海飞公司的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予以确认。
海飞公司系死者实习期间的直接管理人,对死者在实习期间的工作有管理权,死者所从事的劳动客观上也为海飞公司创造了经济利益。即便死亡并非发生在其工作时间,但实习期间的劳动强度以及由此引发的情绪和压力对于死者的身体状况依然产生持续性的影响。
故海飞公司辩称因死者的死亡时间非工作时间,所以死亡与工作无关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鉴定意见及本案的实际情况,确认死者的死亡与在海飞公司实习期间的工作有关联性,且对于死亡海飞公司存在过错。
死者实习期间依然是工程学校的学生,实习仍属于教育教学活动的内容,故在实习期间工程学校应对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保障。
工程学校虽无法直接支配死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强度,但作为职业教育机构应当与海飞公司进行沟通协商,保护学生实习期间的身心健康。
工程学校未提供证据证明在为学生选择实习单位时就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保障进行过详尽考察,也仅提供了该校老师于2016年3月8日与死者进行过谈话,了解其实习期间的工作情况,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死者于实习期间获得了学校的足够关注和保障,故工程学校对于死亡结果也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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