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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承包的土地有基本农田和非基本农田,两者有什么区别?
基本农田,耕地,保护区农民承包的土地有基本农田和非基本农田,两者有什么区别?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基本农田是国家为了保护耕地面积不变所作出的保护性的法律法规,说得简单通俗一点,基本农田是绝对不能少的,少了一点都是要还的。反之非基本农田就没有这么严格了,当然耕地都是受保护的。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其一,就种粮食来说,没有什么区别,都可以种,不会有什么限制。
也就是说单纯的种粮食作物,如玉米、大豆、水稻、小麦等农作物,不会什么限制,因为不管是基本农田,还是非基本农田,最初、最基本的用途就是种植农作物。
其二,就种经济作物来说,原则上不能在基本农田上大面积果树。
这是《土地管理法》第36条有明确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这是由于土地种果树后很难再恢复成耕地,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法律对此做出限制性规定。
其三,就发展养殖来说,基本农田的限制条件较多,特别是涉及建房、搭棚等破坏耕地的,同时基本农田也不能擅自挖塘养鱼。
当然,农村群众散养没有限制,但若是要建房、搭棚、挖塘等,对不能占用基本农田了,只能在非基本农田上按程序报批后实施。这就对发展规模养殖影响较大,往往就会造成选址困难,因难以找到可以建房的非基本农田。
至于禁止在基本农田上挖塘养鱼,曾经一段时间管得较松,但目前也是越来越严格,特别是新挖一些面积较大的鱼塘。
其四,就农民自行搞建设来说,不能占用基本农田,非基本农田按程序报批后可以实施建设。
这里的农民自行搞建设主要是指修建农房、建设圈舍和农产品初加工厂房、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房等。搞这些建设绝对不能占用基本农田,这是高压线,是重要整治的对象。至于非基本农田,若是用作宅基地修建农房,要先办理土地农转用手续;若是建设圈舍和农产品初加工厂房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房,该报批的报批(如设施农用地),该图案的备案(如最新的生猪养殖场建设)。
(本文图片来自于网络)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两者说的都是土地的性质。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种植农作物,从事农业生产。而非基本农田在种植农作物的同时,如果有需要,还可以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进行综合利用。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一、根据产量不同
基本农田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部分土地。
非基本农田指除基本农田的耕地,产量不稳定的农田。
二、根据划分不同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六)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而非基本农田则是耕地中除去基本农田的部分。
三、根据用途要求不同:
基本农田保护的“五不准”:
不准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法律规定的除外);
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
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
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
此外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在连续4年减少的基础上,今年再减少20万亩,其中占用耕地规模也相应减少。鼓励各地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对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民和村集体组织予以奖补。
对于永久基本农田将实行特殊保护。已经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重大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让的必须严格论证,按法定程序报批,对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非基本农田则只需要向村委会及相关政府部门宝贝即可。
扩展资料:
一、永久划定
中国共有14个试点城市将先行开展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其中包括北京、沈阳、上海、南京、苏州、杭州、厦门、郑州、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贵阳、西安。根据工作计划,2016年底前将全面完成中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
永久基本农田首次在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2014年10月18日中国国土资源部、中国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 [11] (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已有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的基础上,将城镇周边、交通沿线现有易被占用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两部强调,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先从500万以上人口特大城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开始,要与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等工作协同开展,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多规合一工作相衔接。这意味着三条红线“三位一体”,城市“大饼”决不能再摊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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