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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但被执行人还没到退休年龄,法院不能扣划,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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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但被执行人还没到退休年龄,法院不能扣划,该怎么办?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一、应该明确下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的六种情形:1、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因此,题主提到的只有等到退休后才能提取只是其中的一种情况,并不必然等到退休后才能提取。
二、司法实践中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扣划的措施情况。
住房公积金从所有权的性质上而言,是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但又因住房公积金具有住房保障性质、专款专用且提取又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而法院对于这种特殊的“个人财产”是否可以强制扣划,目前并无统一的规定,各地的司法实践中采取的措施也是各不一样,有的法院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只要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没有用于抵押房贷均可强制扣划,有的法院不敢强制扣划,有的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会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为理由拒绝履行协助扣划义务。基于上述情况,就存在了题主提到的已经冻结但不扣划的情况。
三、建议关注中院或高院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联合发文。
笔者比较幸运的是在厦门集美法院的案件办理过程中,就有通过扣划公积金拿到部分执行款。另外,部分省市通过中院或高院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联合发文,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必须协助人民法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比如2018年9月5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下发文件,印发《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协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通知主要涉及关于法院冻结、划扣、解冻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事项。例如,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联合下发了《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抚中法(2017)71号文件,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有基本生活住房保障且又未用以抵押房贷的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协助人民法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因为不清楚题主所在地市的情况,建议题主多去关注下当地的中院或高院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网站,查看是否有关于公积金扣划的联合发文情况。
四、和法官沟通支持扣划的理由:
根据学理以及部分地区执行扣划公积金的发文理由来看,支持扣划公积金的理由主要是:《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如果不能扣划,相当于被执行人可以通过公积金的方式变相的继续存款!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劵、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严格限制了六种情况,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是上位法,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由国务院行政部门颁布制定的,是下位法,根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效力要大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法律效力,所以住房公积金是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那么人民法院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的通知书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有义务协助执行,不得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为理由而拒绝协助法院执行。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我记得前两年最高法有一个涉及执行被申请人公积金的回复还是什么文件了,主要意思是得被申请人的公积金具备提取条件时法院才能冻结和扣划。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如今只要申请人提出划扣被执行人公积金,法院执行局的承办人就会去查封公积金,但查封后需半年时间才能转给申请人银行卡中!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公积金可以扣划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可以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按月扣除被执行的最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剩下的都可以执行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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