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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如何认定增值税“受托加工”业务?
加工,业务,货物会计如何认定增值税“受托加工”业务?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会计如何认定增值税“受托加工”业务?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加工”业务是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加工”的定义给出了明确的规定:
增值税加工业务,指的就是受托加工,在认定增值税“受托加工”业务时,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把握:
1、“原料及主要材料”的提供方是委托方
这是认定受托加工业务的关键。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只有“原料及主要材料”由委托方提供的加工业务,才能被认定为受托加工业务。以下三种情况的业务,都不能认定为受托加工业务,在委托方的角度,应认定为外购业务,在受托方的角度,应认定为销售自制货物业务。
(1)“原料及主要材料”由受托方提供;
(2)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购进“原料及主要材料”生产,而后双方再就采购费用进行结算;
(3)受托方先将“原料及主要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
2、受托方收取加工费
在整个加工业务中,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如果受托方存在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的,还会就该部分代垫费用与委托方进行结算。
因辅助材料并非构成加工货物的主要实体,所以,在加工过程中,受托方代垫辅助材料并不会影响对增值税受托加工业务的认定。
企业在处理受托加工业务的实务中,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1、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要签订委托(受托)加工合同或协议,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双方的委托(受托)关系、加工货物的基本情况以及加工、交货、结算、技术要求等。
2、按委托(受托)加工业务要求,做好物资出入库及账务处理。
3、按规定开具相关业务发票,如加工费发票。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所发生的劳务,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劳务活动。如受托方提供主要原材料,该项交易不符合委托加工,其实质为生产产品过程,没有发生加工劳务,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因此,不能分别开具加工和销售材料发票。
提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规定,条例所规定的“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所发生的劳务,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劳务活动。在确定受托加工货物是否按劳务征税时,应注意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及主要材料生产的产品,或者受托方将原料及主要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由受托方加工货物,交付委托方形成的受托加工业务,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不能视为“受托加工货物”,应按销售货物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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