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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了一级台阶,公园赔了摔倒老人四万多,你怎么看?
公园,台阶,责任少了一级台阶,公园赔了摔倒老人四万多,你怎么看?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支持赔偿,商家在以盈利为目的的同时,必须要以顾客的身份换位思考,仔细斟酌每一个细节,是否完好,但是同时也要注意争取有关法律法规的出台,设置赔偿比例,限制消费群体,让有可能出现问题的人或者团体签订要承担一部分风险的责任比例,做到风险共担,权利义务并存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谢邀,法润金沙简要回答!
个人认为,法院对老太的受伤,判决公园承担一定的责任没有问题。如此判决,有利于督促公园整改安全隐患,并对其他社会公共场管理机构起到警示作用,促使其修缮、完善公共设施,提升维护、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意识,这对我们每个人都是有利的。
但在该案认定造成损害的责任程度分配上,答者有些不甚明白,简要说明如下,以求教方家。
通过网络介绍的该案案情可知,老太常在公园游玩、健身,对公园和案发处廊亭台阶很熟悉,但老太在公园下此廊亭台阶时仍然摔伤。按国家建设推荐标准,因该台阶应建造为二级而只建造了一级,公园被判决承担了60%的责任。
对此问题,个人认为,若老太已经清楚的知道或看见该处台阶仅一级,无论该台阶过高或过低,仍继续自己上下台阶的行为,且平常多有上下的,说明上下该台阶的危险是不大的,一般情况只要当事人稍加注意,是不会发生意外的。而且既便有危险,老太也是对上下该台阶的风险是明知并自愿承担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的。作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老太对自己的身体健康等权益应当具有比其他任何人都有更重、更高的注意义务,其明知自己的行为有风险,能避免或增强自身注意义务即能避免而不尽量避免,是否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对公园设施有瑕疵,但这种瑕疵不足以一定导致损害发生,当事人通过自身注意义务可以有效避免的,即便公园有过错,是否也应只承担次要责任为宜?
当然,由于答者对相关信息的掌握不尽全面,理解可能也有疏漏之处,还望高人不吝赐教为谢!
以上简要作答,欢迎关注点评!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其实类似的事件在中国真的是数不胜数,我不知道大家怎么看这种现象,我认为这是一种病态,一种危害着我们健康发展的病态,很多人出事了第一时间并不是找自己的问题,而是去找一个可以背锅或者可以承担这个事的人,就像这个老人一样,摔倒了就把责任推给朗亭,那么试问如果都是这样的话,一个人走路摔跤是不是可以怪路不平而起诉路政局呢,一个人吸烟导致疾病是不是可以起诉烟草公司呢?其实这种事很大程度上起推波助澜的就是那些所谓的法官,一些法官的判决一次次的刷新着我们的三观,让我们对这个世界都产生了怀疑,我觉得罪魁祸首就是法官。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公共设施完善是
必须的,对于赔偿来说我觉得公园是尽到了人性化的处理,如果走在路上有个坑摔伤了是不是还要找负责这段路的人赔偿吗,公共场所多了去了,!!!!,我个人看法是出门在外自己在安全方面还是要个人提高安全意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首先,对于老人的摔伤表示同情。但就事论事来看,论责任,公园占30%.,公共设施有缺陷。老人占50%,台阶高,要小心慢行才对,老人家人占20%,80岁老人,家人没有陪护?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80多岁的王女士在公园晨练时,下廊亭台阶时摔倒导致骨折,23日,海淀法院判决认为,廊亭少修了1级台阶,因此公园要承担60%的责任,赔偿王女士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6万余元。
合理吗?我不懂法律,但是我有常识。
我知道我说的话可能有点绝对,但是没有人会正常下楼梯的时候还会数台阶!虽然没有人会下楼梯的时候还数台阶,但是下楼梯的时候绝对会看着台阶下楼梯的。
那么老人摔倒了怪谁?还不是怪自己!
不要说她是老人,是弱势群体,就应该同情,要求赔偿很合理。这年头,碰瓷的,倒地讹人的,公交车上强行让人让做的,还不都是老年人嘛,这样的事情还少吗!
我知道我也会有变老的时候,但是却不会成为这个样子。这是害人又害己,良心上过不去的。
就是讹人,是碰瓷,是道德不好的表现。
老年人身体虚弱,老眼昏花,在做完晨练之后,身体出现不良反应,出现低血糖什么都有可能。这个老年人会摔倒,很大的都是自身的原因。
不能全怪公园的台阶,虽说赔的钱对于公园来说不多,但事实上个人认为很大的原因都是来自老年人,公园是遭受了无妄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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