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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了一级台阶,公园赔了摔倒老人四万多,你怎么看?
公园,台阶,责任少了一级台阶,公园赔了摔倒老人四万多,你怎么看?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原因在于:
1.老人经常过来公园晨练,对于周边的地形很熟悉,在没有发生任何意外的时候,我想老人根本就不关心台阶的设计是否合理,但是在摔倒以后却以台阶设计不合理主张赔偿,是否也存在“找理由”的问题?2.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园设计规范》,只有部分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至于涉及台阶的条文为何没有确定为强制性条文,审理过程中老人提交的所谓的“标准”也仅仅是国家推荐标准而不是强制性标准。3.老人作为公园的常客应当或者明知台阶设计的情况下,因为个人原因摔倒受损的,向公园主张赔偿,而法院判令公园在没有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下,承担6成的责任,这种做法我认为也并不妥当。通过上述情况来说,我个人至少认为即便公园确实存在未按照国家推荐的标准设计台阶的额,但是这并非老人摔倒致损的主要原因。老年人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有能力判断或者作出适当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却没有尽到相关义务导致受损的,向公园主张赔偿最多也仅仅承担少部分责任才是。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个怎么说呢
公园有不当之处 不出事情没有什么问题。一出事情都会有问题 也成为了问题的背锅者 请问老人在哪里 有没有照顾呢 当然咱也不知道老人是个什么情况 也不知道老人家想干啥 反正是摔了 出事情了 有恰巧有那么一级台阶 我只想这么说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公园设施存在缺陷,对老人摔伤有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60%责任比较合理。
如果台阶不是公园自己设计承建的,公园可以向设计或施工单位追偿。具体向谁追偿,看是谁的过错。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有点捆绑赔偿,不过设计不合理确实该承担责任,但是也应该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比如审核单位,竣工验收单位等等单位,不能只吃虾米,不吃小鱼,希望这事引以为戒,各单位做事一定要依法、依规范!同事让法律做饭违法必查,不能有漏网之鱼!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目前我国对于残障人士,无障碍设施还是比较少
针对普罗大众公共设施还是应该多考虑人性化
每个工作都应该是具备工匠精神
用心
如果用心修建
用心验收
何以至此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80多岁的王女士在公园晨练时,下廊亭台阶时摔倒导致骨折,23日,海淀法院判决认为,廊亭少修了1级台阶,因此公园要承担60%的责任,赔偿王女士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6万余元。 谈谈我的看法:
生活中,总有部分这样的人喜欢占便宜。
这样的事情,我们多数已经见怪不怪了,有时候我们会说,不是老人变坏了,是坏人变老了。总是想方设法的获得利益。无论什么事情,只要能赚到钱的,就会参与,有部分可以不管道德的底线,或者说没道德底线。
我个人认为个人承担40%有点少,最少是50%才对,毕竟老年人犯错,家属应该承受更多的责任才是合理的,照顾不周。
法律支持。
下廊亭台阶时摔倒导致骨折,23日,海淀法院判决认为,廊亭少修了1级台阶,因此公园要承担60%的责任.
公园确实有错,可能承担60% 的责任有点多,但是我们要相信法律的判罚,毕竟作为通用的基础设施,公园是有责任维护的。这有这样相互都承担责任,我们的个人和企业才会更认为对待,生活才能更美好。
我们应该合理合法的看待这样的生活问题。
我并不是说自己有多高尚,只是觉得现在的生活,心态好的人还是很多的,或许4.6万只是医药费的一半,她的子女有提供另外的一半。 而且王女士年龄也大了,自己不一定具备医药费的承担能力。
我们并不是当事人,也不能通过网络来猜测。只能站在理性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
生活不易,得过且过,只要人没事就好,用钱能解决的问题都不是问题。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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