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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了一级台阶,公园赔了摔倒老人四万多,你怎么看?
公园,台阶,责任少了一级台阶,公园赔了摔倒老人四万多,你怎么看?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少了一级台阶,公园赔了摔倒老人四万多,你怎么看?
问题补充: 80多岁的王女士在公园晨练时,下廊亭台阶时摔倒导致骨折,23日,海淀法院判决认为,廊亭少修了1级台阶,因此公园要承担60%的责任,赔偿王女士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6万余元。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谢谢邀请,个人简答:廊亭少修了1级台阶,因此公园要承担60%的责任,80多岁的王女士在公园晨练时,下廊亭台阶时摔倒导致骨折,法院判决一定有充分理由。尊重法院的判决。公园廊亭怎么会少修了1级台阶,高度决定了台阶的多少,公共场所,一定要实事求是,遵守规则,更好的服务百姓。建议立即改正,杜绝后患。80多岁的王女士,在公园晨练,更要加强自我保护,摔伤了,痛苦是没人可以分担的。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公园里少了台阶使老人受伤,我认为应该赔偿,公园属于一个完整的公共场所提供给民众们休闲,应急时避难场所,同时也是政府对市民有必要建设的一个配套设施项目,它的投资是国资,管理是非营利性非政府机构管理,它性质与休闲娱乐山庄风景区股份制开发区不同,管理机构收的门票行政许可,只能是维持管理人员部分开支,对于市民在里面发生意外有三个部门根据责任划分承担责任,公园管理机构,保险公司,国资委或是公园所在位置的代管部门区政府或街道办。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其实,不管老人的初衷是什么,是想“占便宜”,还是真觉得自己因为公园设施不完善受伤希望得到赔偿,这样的判决结果有很好的社会效果!
说明老百姓维权意识增强
能够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用公权力来保护自己,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如果不走法律途径,公园会主动赔偿老人4万多吗?显然不会!正确运用司法资源来维护自己权益本身就值得称赞!
法院判决自有其法律依据,合理合法
作为公园方,提供的是公共基础设施,本身就有义务有责任提供安全的设施及服务,理应为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如果公园方不愿意主动负责,那就让法院判其承担责任!虽然判决公园方承担60%的责任属于法院的自由裁量权,是法院综合考量的结果,但是,老人自己也不小心也承担了责任,这个判决合理合法!
非常支持法院的判决,虽然,这样看起来像帮助了小部分滥用司法资源,欲通过法律手段占小便宜的人群。但是,总体来说还是大部分人都需要真正得到帮助和实惠!更体现了我们法治环境越来越好!
感谢关注杭州律师在线,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其实看到这个消息的时候,我也挺纳闷的。这样也可以?遇到捆似的遭遇相信百分之九十九的人会哀叹流年不利自己倒霉!在一个经常走动的公园摔倒之后估计也是找不到更好的理由了,居然拿建设建议来说事,如果是故宫摔了一跤还要去找朱棣?农村自家建房从一级到十几级的都有,也没见谁正常走路摔倒了的。现在歪风邪气越来越盛,逮谁咬谁,连在店门口走过摔倒都要找店主赔,被偷电动车电死了要赔,种个一花像韭菜吃死了也赔,冤大头啊!建议国家早日出台政策,类似条件不足的不予赔偿。因为有很多赔偿金是用了纳税人的钱,要为广大纳税人负责!那些喜欢各种保障的可以多看看人身意外伤害险,多买多赔,谁都不欠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廊亭少修了1级台阶,因此公园要承担60%的责任,80多岁的王女士在公园晨练时,下廊亭台阶时摔倒导致骨折,法院判决一定有充分理由。尊重法院的判决。公园廊亭怎么会少修了1级台阶,高度决定了台阶的多少,公共场所,一定要实事求是,遵守规则,更好的服务百姓。建议立即改正,杜绝后患。80多岁的王女士,在公园晨练,更要加强自我保护,摔伤了,痛苦是没人可以分担的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对法院既有的判决,我保留个人的意见。
但是就我的看法而言,法律的作用在于通过法律在个案当中的适用,起到引导、教育、警示的作用。那么回归到本案当中来,老人家摔倒向公园方主张赔偿并且得到法院支持的我个人认为并没有完全起到教育、警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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