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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合资成立公司,如何建立平衡的组织结构?
合伙人,合伙企业,财产三人合资成立公司,如何建立平衡的组织结构?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三人合资成立公司,如何建立平衡的组织结构?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三人合伙创业,要避免平均主义。首选一人占50%以上,次选一人40%且与另一人达成一致行动合计超6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你好
合伙企业如何管理、使用企业的?
(1)合伙企业财产的范围及性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财产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合伙人出资形成的财产;二是合伙经营创造和积累的财产,即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 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可从以下两方面理解:第一,合伙人出资财产。在合伙人出资财产中,不同的出资所反映的性质不完全一样:以现金或明确以财产所有权出资的,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出资人不再享有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而由全体合伙人共有。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权利出资的,出资人并不因出资行为而丧失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利,这些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属于出资人,合伙企业只享有使用权和管理权。第二,合伙积累财产。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这种共有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按份共有关系,但只在分配利润、退伙以及解散清算时,合伙人既不得以份额比例才具有实际意义。在其他情形下,合伙人既不得以份额比例要求分割财产,也不得按份额大小决定合伙人管理使用合伙财产以及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等权利的多少。 (2)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共同管理和使用。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的财产,但《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比例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企业治理结构的目的
治理结构的目的就在于通过适当地配置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即企业所有权),来确保企业的决策效率和稳定持续发展。一、一个有效率的企业治理结构在于责权利统一基础上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长期合作治理结构有效率的前提是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对称分布,即我们常说的要责权利统一。但是,谁有资格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传统的看法可归纳为“股东至上”逻辑。按照“股东至上”逻辑,一个必然的推论就是:有效率的治理结构只能是“资本雇佣劳动”式的单边治理结构。在这一结构中,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全部归雇主(或股东、出资者)所有。单边治理结构常见于业主制企业、合伙企业及一些股东主导型公司。这些古典企业生存了几百年。然而,一个无可争辩的事实是,正是这些符合“股东至上”逻辑的企业制度,在微观经济领域的地位日渐衰退。现代社会几乎成了“公司社会”,大量处于统治地位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恰恰是偏离“股东至上”逻辑的。〔1 〕首先,从理论上说,企业本质上是利益相关者缔结的一组合约,其中每个产权主体向企业投入专用性资产,构成了“企业剩余”生产的物质基础。可见,对“企业剩余”做出贡献的不仅仅是股东投入的实物资产,而且还有雇员投入的专用性人力资产,以及债权形成的资产等,按照谁贡献谁受益原则,这些产权主体都有权参与剩余分配。其次,出资者投资形成的资产与债权人的债权,以及公司营运过程中的财产增值和无形资产共同组成公司的法人财产,公司凭借法人财产获得相对独立的法人财产权,由此得以成为人格化的永续的独立法人实体。显然,公司行为的物质基础是法人财产,而不是股东的资产,其权利基础是法人财产权,而不是股权。再次,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绝大多数资本所有者只不过是资本市场上的寻利者,真正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操心,真正支配企业的其实是向企业投入大量人力资产的企业经营者和职工。最后,企业面临日益复杂的外部环境,其生存和发展越来越依赖职工的素质,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相对地位的变化增强了企业中人力资本所有权的谈判力,物质资本所有者要想获得更多的投资收益,必须依赖人力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合作。所以,把企业的目标简化为“股东利益最大化”是没有道理的。企业的核心问题应该是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企业的生命力决不是来自股东,而是来自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作。这就要求一项制度安排必须平等地对待每个利益相关者的产权权益。具体地说,就是通过剩余索取权的合理分配来实现各自的产权权益;通过控制权的分配来相互制约,以保护自身权益,免遭他人侵害,从而达到长期稳定合作的目的。简而言之,有效率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利益相关者共同拥有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并且对每个利益相关者来说,相应的两种权利都是对应的(杨瑞龙、周业安,1997)。我们把这种双边或多边式的合作模式称为“共同治理”。
合伙企业该如何经营?
在用人问题上,要时刻注意创造公平环境。有公平才能有效率,才能团结,才能创造优良的合伙文化。作为合伙企业的领导者,用一句形象的话来讲,就叫做惜马、用牛、赶猪、打狗。
个人与企业的关系,是大多数合伙企业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真正完整的合伙企业应该是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三者俱备。不正确处理这三者关系,就不能较好地形成合伙企业组织理念和团队精神。
大部分合伙人既是所有者、经营者,又是劳动者。合伙企业的这一特殊性决定了其虽然按照《公司法》实行了公司治理,但是往往难以形成法人治理结构。这既是合伙企业的体制问题,但又是合伙企业合伙文化中的基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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