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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池信托缘起何处,判定标准、监管现状如何?
资金,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池信托缘起何处,判定标准、监管现状如何?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资金池信托缘起何处,判定标准、监管现状如何?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一、何为资金池
监管部门并未对资金池进行明确的界定,但在银行业,作为与生俱来的业务属性,资金池业务是银行金融机构自营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自身负债端以存款、同业融资为主,银行内部能够沉淀相当的资金形成资金池,资产端投资范围内能够配置。可以说,只要符合监管部门设定的流动性指标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银行天生就是一个大资金池。
资金池前史
2005年,上国投(即“上海信托”)推出现金丰利产品,与货币基金结构类同,按净值管理、随时可以赎回。不同在于,现金丰利可以买入一定比例的非标资产,这使其收益率超出一般货币基金。
“现金丰利这款资金池产品,至今仍是业内管理难度最高的产品。”李明说,资产端久期拉长,资金端却要随时应对赎回,流动性管理压力较大。据传上国投在2013年“钱荒”期间曾遭大量赎回,艰难过关。
2009年后,平安信托推出“日聚金”跨市场货币基金,开创了另一模式:募资端分活期、预约两类,前者可以自由赎回,后者有1个月至1年不等的固定期限。资金久期拉长可降低赎回压力,资产端的配置亦更为自由。此后中融、华宝、华润等信托公司纷纷跟进,此模式遂成资金池的主流。
还有两类业务可纳入“广义资金池”,一是分期产品接续投向一个长期项目,如5年房地产融资项目拆成5个1年期项目;另一类是银行主导的通道型资金池,信托公司没有主动管理权限。
“严格意义的资金池就是上国投和平安的模式,目前存量在3000亿元以内。相比全行业超过10万亿的受托资产,量还很小。
二、资金池业务的认定标准
根据监管法规和对资金池业务的监管实践,结合违规资金池业务的特征,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在认定是否属于资金池时,主要参照以下标准:
(一)期限错配
在证监会26号文的通知中认为,资金池产品的典型特点就是期限错配。期限错配是指资产管理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如3个月、6个月)进行滚动发行或开放,资金投向存续期比较长(如3年、10年)的标的(如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有限合伙份额等),投资者的投资期限与投资标的的存续期限、约定退出期限存在错配,且资金来源与项目投向无法一一对应。 理论上,对于滚动发行募集短期资金投资于长期投资项目的(长拆短),如果每笔资金的投资都能确保资金与项目一一对应,可以不视为资金池。但是在目前监管环境下,任何“长拆短”的期限错配都存在被认定为违规的可能,除了确保资金与项目一一对应以外,还必须特别注意前一期兑付的本金、收益应当完全来自融资方还本付息或投资产生的现金流,而不是后一期投资者的参与资金。
(二)混同运作
对于混同运作而言,一是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例如多个资产管理计划交叉投资于多个标的资产的情形,即“资金池”对接“资产池”。二是资产管理计划未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合并编制一张资产负债表或估值表;例如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下分成若干“子账户”,虽然每个子账户的投资都能确保资金与项目一一对应,但共用一张财务报表,未单独建账核算。
(三)分离定价
分离定价是指资产管理计划在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时未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对应资产的实际收益率、净值进行分离定价;例如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非标资产后,虽然发生了投资损益但未进行估值,之后资产管理计划开放,管理人自行确定以单位份额净值1元接受投资者参与,造成实际价值与人为定价的背离。对于投资标准化证券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如果能够进行公允估值,投资者按照净值参与、退出,且退出资金没有得到任何本金和收益保证,则不属于资金池。
监会公告[2008]38号)的规定,合理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四)信息披露
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对资产管理计划的各项信息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披露内容应至少包括资产管理计划的期限、投资具体项目信息、交易模式、关联交易情况、收益情况、估值和定价的依据及方法、账户核算、单独管理的情况等等。
(五)例外情形
1、例外情形一:风险处置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资产发生不能按时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情形的,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的方式由后期投资者承担此类风险,但管理人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的,可以不认定为资金池。
这种情形为管理人的项目风险处置明确了一条可行路径,但是管理人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务必做充分,须让投资者明确了解、认可其委托资金最终用于投资已发生风险预警或风险事件的项目,如果募集时已有具体的风险处置计划,也应一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
2、例外情形二:先募后投
实践中存在这类情形: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时尚未确定具体投资项目,成立后再由管理人筛选投资项目并运用委托财产,而且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设有开放期。
如果该资产管理计划确实是采用了多样化的组合投资策略,而且可以准确估值,并按照估值开放参与、退出,那么就满足了基本的合规性要求。但该种情形要特别注意:一是要确保估值方法的合理性、公允性,不能变相包装为按固定收益退出;二是要确保所投资资产确实属于组合投资标的,不能实际投向少量长期限、非标资产,实际上又构成期限错配;三是在募集时资产管理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标的筛选原则、投资策略等事项。
三、资金池信托的监管
(一)银行业中的监管
2013年,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8号文”),要求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 这一规定主要系针对当时较为流行的“多对多”银行理财资金池。在这之后,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107号文”),明确银行不得开展理财资金池业务,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理财资金池等业务。2014年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35号文”),进一步要求银行理财产品之间相互隔离,同年,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99号文”),明确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理财资金池业务。但是107号文、8号文、99号文与35号文均未对资金池进行明确定义。
银行业监管层面对资金池比较明确的定义来自于《关于99号文的执行细则》(但这一细则仅于公开渠道查询获得,无官方公布文件),即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业务是指“信托资金投资于资本市场、银行间市场以外没有公开市价、流动性较差的金融产品和工具,从而导致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不能一一对应、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期限不匹配(短期资金长期运用,期限错配)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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