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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时代四等人制是否存在,具体是什么情况?
汉人,蒙古,元朝元朝时代四等人制是否存在,具体是什么情况?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从四等人的划分中可以看出,原先金朝统辖区的汉族人与江西、江浙、湖广三行省和河南南部的汉族人同属于汉族,却分别被划归为汉人和南人,这明显是在防范分化汉族人民。在元代,蒙古人、色目人分属于一、二等人,享有特权,是统治阶级,而汉人、南人分属于三、四等人,是被统治阶级。元代民族等级的划分和阶级的划分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这就造成了民族矛盾的激化,同时,由于统治民族与被统治民族的文明程度差距太大,这种落差引起两方民族的强烈不满,导致更大的民族矛盾。
蒙古统治者为了维护统治,采取一切措施稳定统治。首先,作为统治民族且具有绝对权威的蒙古人为了保持其特殊地位,将自己与同样处于统治阶级的色目人加以区分,形成第一等的蒙古人和第二等的色目人;其次,统治者意识到要想维护统治就必须借助各民族阶层的上层人士来统治各民族的下层人士,以分化蒙古人以外各民族的联合,孤立那些反抗的民族。为了达到分化被统治民族使其相互牵制来巩固统治的目的,进一步划分民族等级,形成色目人、汉人和南人,再加上蒙古人,这样四等人制政策形成了。四等人制随着民族矛盾的激化而产生和发展,元朝统治者利用“四等人制”维护蒙古人的统治利益,同时不断调整各民族之间的关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大家好,我是师哥讲史,首先感谢邀请
对于这个问题,到如今为止学术界并没有发现元代有把臣民明确划分为四等的专门法令,但是也不是说没有这个事情。这个划分主要反映在一些政策和规定之中,例如汉人打死蒙古人要偿命,蒙古人打死汉人只需要罚他们去打仗就行了。
一般我们认为的就是蒙古统治时期,把人划分为四等,一等蒙古人、二等色目人、三等汉人、四等南人,用这个政策来维护蒙古贵族的特权。这种政策和规定表现在我们常见的生活中;例如禁止汉人打猎、学习拳击武术、持有兵器(比如几家才可以共用一把菜刀)、集会拜神。
而且元朝对于这个差别还有一点
特别明显,就是遇到战争的时候,比如进攻安南的时候,元朝征用马匹,全国征收,色目人三匹马只征两匹;但是汉人的马,无论多少,全部征收,而且在蒙古“甲主”以上的官员,全部都是由蒙古人担任。当蒙古人不够分配的时候,有中亚人担任。
而且元朝贵族可以把汉人当做奴隶一样处理,经常性的把汉人连同汉人的农田一次性的赏给皇亲贵族,南宋灭亡以后,赏赐了一大批,少的赏赐数十户数百户,多的赏赐十万数十万。蒙古人可以肆意侵占农田,是汉人无地可耕。
元朝四等人分类,虽然没有发现确实的法令,但这个是确实存在的。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1279年元军彻底消灭宋朝南宋抵抗势力,中国在唐朝末年之后重新实现统一局面,但和以往不同,这是中国首次全面被外族统治。元朝统一中国后相对于庞大的疆域,作为统治者的蒙古人数量显得太少,于是就有了后来饱受诟病的“四等人制”(“人分四等”)。
首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四等人\"制度
四等人制是近代学者对元朝时期民族压迫情况的概括,元朝的蒙古贵族以少数民族统治阶级成为全国统治者,为了维护统治而推行民族压迫和民族分化政策。蒙古人根据民族被征服的先后分为蒙古族、色目人(包括西域各族和西夏人)、汉人(原金朝统治下的各族人民)、南人(南宋统治下的汉人)四等,不同等级的人有不同的社会地位以及政治待遇。
“四等人制”最早是由民国的屠寄在《蒙兀儿史记》(《蒙兀儿史记》卷六《忽必烈可汗》记载:于时大别人类······为四等,曰蒙兀人,曰色目人,曰汉人,曰南人。)中提出的,而屠寄的思想继承于日本元史学者箭内亘的“三等人制”。这里三等人是蒙古、色目与汉人,并且日本学者把三等人制和印度种姓制度类比。
附图,屠寄
\"四等人\"更像是一种现象而不是明确的制度
我们要明确的是至今没有发现元代把臣民划分为四等的专门法令,也没有明确说“蒙古人是一等人,色目人是二等人,北方汉人是三等人,南人是四等人”,朱元璋北伐时的《奉天讨元北伐檄文》也只字未提“人分四等”。
但元朝对于各民族的不平等态度却反映在一些政策和规定中,如汉人打死怯薛需要偿命,而怯薛打死汉人只需“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据记载“ 汉人、南人、高丽人不得执持军器,凡有马者拘入官;蒙古、色目殴汉人、南人,不得回手。”此外汉人做官也往往只能做副贰(虽然存在例外情况,如史天泽、贺惟一等)。
元朝虽然将治下各族群按照族类管理并设计了一些有族群歧视性的制度(任官的出身资格,法律上的量刑不等,科举的分途),但实际上并没有一个严密的等级序列来界定各族(如印度的”种姓“制度一般)。元朝统治集团是以宗室、外戚和军功贵族为核心组成的,其中包括汉人军阀世家,如永清史氏、定兴张氏等。
因此“四等人”制度应该说是近代史家基于史料对元朝民族压迫现象的假设,但没有明确的法令。正如白翠琴在《略论元朝法律文化特色》一文中说到:“元朝的法律虽然为蒙古、色目人规定了许多特权,但是真正利用法律到处横行不法的只是蒙古、色目贵族,而广大蒙古、色目劳动人民与汉族劳动人民一样过着受压迫剥削的生活。贫苦的蒙古人甚至有被贩卖到异乡和海外当奴隶的,这在《通制条格》和《元典章》中也屡见不鲜……并且还发生过回回、汉人、南人典买蒙古子女为驱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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