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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时代四等人制是否存在,具体是什么情况?
汉人,蒙古,元朝元朝时代四等人制是否存在,具体是什么情况?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元朝时代四等人制是否存在,具体是什么情况?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个应该是真的,不过更多存在于是黄金家族跟大部分普通蒙古人无关,乾隆年间喀尔喀蒙古发生袭击清朝事件杀害清朝百姓已经官兵,本应处死。而喀尔喀蒙古对乾隆皇帝说喀尔喀乃黄金家族后代,岂能有罪。你这是藐视成吉思汗后代,可以看到蒙古贵族本身有错再先,对清朝皇帝都想要特权都藐视,更不用说那些普通百姓。我在外蒙古呆了三年,外蒙古教科书写的是中国清朝入侵了他们,他们在那个时期亡了国。清朝时期就有漠北漠南蒙古,和清朝关系好的是内蒙古,外蒙古经常性叛乱总想恢复成吉思汗荣光,在脱离中国之后又遭到了俄罗斯帝国和继承者奴役和血洗,又想跑回中国无奈被强烈镇压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四等人制度并没有明文规定,而是一种心照不宣的社会状态,其实和印度的种姓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妙,只是印度的种姓制度有印度教在配合稳定人心,让印度贱民知道这辈子老老实实的下辈子可能会是高种姓,而元朝的四等人制度太生硬了,没有心理上的疏导,再加上汉人自古就认为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结果被压迫后不想着老老实实的等下辈子翻身,反而觉得富贵险中求,元朝不到百年就被推翻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四等人制,在已经整理发现的元代历史资料和文献中并没有发现这种称呼或者相关的法律规定,这种说法来自于清末学者屠寄在《蒙兀儿史记》,作者依据元朝时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在社会中的地位,权利,生存状况等做出划分,并提出了四个等级。
现在翻看元时的资料文献可以发现,蒙古人马上得天下,是天然的贵族和统治者,在法律层面有诸多特权,如科举,选官,刑事民事案件纠纷等方面有较大优势。汉人打死蒙古人要偿命,蒙古人打死汉人只需干活交钱即可。
元代的社会管理宽松,户籍制度和民族划分并没有明确的划分和法律上的规定,人民可以在不同地域之间流动交流,那么区别汉人和南人就会有一定的困难,当时来说严格划分四等人也不现实。
权利只有被少数贵族掌握和利用的时候才叫特权,多数的蒙古和色目贫民同汉族贫民一样,都是社会底层被剥削贩卖的对象。而汉人包含南人中的贵族则过着奢华的生活,甚至有官员的级别待遇比蒙古人和色目人都更好。
四等人制只能算是社会中一个无形的大原则,是后来人的一个高度概括,并没有细化或者明确,在社会的政治,法律,文化,民生等各方面会有一定体现,但是还需要因人因事而议。总的来说算是得天下者坐天下,统治者治国的一种方式罢了,自古中国汉人封建王朝也视少数民族为夷狄。
谢谢!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我来回答
元朝与中国历史上的其他王朝不同,它是我国第一个由少数民族统一全国的国家政权,元朝统治区域十分广大,超过了我国历史上的任何朝代,同时民族成分十分复杂,而元朝根据国情制定的四等人制民族政策对蒙古人地区、色目人地区、汉人地区和南人地区等这四个地区的农牧业恢复和发展都产生了深远影响,本章从四等人制政策的形成、内容及其实施背景和四等人制政策实施以来所产生的作用这几个方面来初步了解四等人制政策。
早在蒙古汗国时期,国内就存在民族差异,只是四等人制尚未正式形成,差异性表现不明显。当时国家正进行征服战争无暇顾及,元朝建立后,元初的政府是由一批己经汉化了的契丹人、女真人及蒙古人共同组成的,除蒙古人享有一些特权外,其他各民族还算平等,四等人的排序也还没出现。“(至元五年)三月,丁丑,敕阿里等诣军前阅视军籍。罢诸路女直、契丹、汉人为达鲁花赤者,回回、畏兀、乃蛮、唐兀人仍旧。”
从中可以看出,刚开始汉人还可以担任后来只有蒙古人才能担任的达鲁花赤,说明当时各民族还算平等,四等人制还没形成。后来由于李擅叛乱牵涉到了忽必烈的汉人亲信王文统等人,加剧了忽必烈对汉人幕僚的疑惧,不得不加紧对汉人的防范,但是要稳定蒙古人对中原的统治就不得不任用从政能力很强的汉人,因此在任用汉人的同时重用色目人加以牵制。
当时南人对蒙古统治者的积极抵抗和排斥以及蒙古人的文化偏见,使元朝对南人的偏见更甚于汉人,因此政府在分化汉族时,把汉族人分为汉人和南人使其互相牵制,汉人成了第三等人,南人被归为第四等人,“至元二年(1265年)二月,以蒙古人充各路达鲁花赤,汉人充总管,回回人充同知,永为定制。”这样,四等人制逐渐形成,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其实四等人制政策形成于元世祖时期并不是偶然的,而是由当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各方面决定的。随着元朝疆域的扩大,四等人制的实施范围也不断扩大,同时全国民族差别、区域差别也日益明显化。
从历史上来看,四等人制并不是元朝的首创,契月一和西夏都实行过民族南北分治,形成了有区别的民族等级政策,金朝把全国人民分为女真人、渤海人、契丹人、汉儿四等,在任命主要官员上形成“先女真、次渤海、次契丹、次汉儿”的次序,民族等级非常明显。同样是少数民族建立的元朝,继承和发展了这种能够维护本民族利益的民族等级制度,统治者根据当时各民族的实际情况和统治者的实际需要,从强化蒙古贵族特权出发,进一步强调全国各民族的差异性,并用法律的形式确立民族等级制度,制定出四等人制政策。这是元政府以国家强制力来保护统治民族及各民族上层分子利益的主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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