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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高新”遇上“小微”,如何选择最优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来申报?
企业,企业所得税,万元当“高新”遇上“小微”,如何选择最优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来申报?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跟国家标准来报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个要看情况的哦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高新小微不误实的都是圈一波钱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不可以同时享受。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本通知第一部分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扩展资料:
深圳市对于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国家“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后2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予以研发资助;
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未能享受国家“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的,2008年1月1日前注册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二免六减半”政策的。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最近有不少企业财务人员反映,他们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但他们又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当地税务机关只允许适用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此时到底企业该怎么办呢?
首先,看一下来自2019年5月13日厦门税务局的答疑:
高新技术企业年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企业既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可按照自身实际情况由纳税人从优选择适用优惠税率,但不得叠加享受。
其次,看一下各自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过以上两个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知道,当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时,小型微利企业的实际税负最高为10%(分段可能为5%或10%);当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该企业的税负为25%,而此时高新技术企业的税负为15%。
最后,我们通过对比可知,当一个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又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不同的应纳税所得额会对该高新企业的实际税负产生不同的影响。纳税人如何做出选择就显得尤为重要了,选择不同,企业的税负将直接受到影响。
企业该怎么选择?
根据税法的规定,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纳税人来说是可以自由选择适用的,并没有文件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一定要适用高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而不能适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笔者认为,正如前文厦门税务的答复一样,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照自身实际情况由纳税人从优选择适用优惠税率,但不得叠加享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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