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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发放兼职人员工资时,可以按工资薪金方式代扣代缴个税吗?
劳务,所得,报酬单位发放兼职人员工资时,可以按工资薪金方式代扣代缴个税吗?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在某些特殊行业,例如建筑业,往往很多实际上的建筑工人并不与用人的建筑企业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且往往只发工资,不缴纳五险一金。但是如果劳资双方在事实上成立劳务关系,符合劳社部发(2005)12号的相关规定,兼职个人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这个文件规定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所以,要判断兼职个人提供的劳动是否事实上构成了劳务关系,如果确实构成了,那么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其实,税务总局曾经对建筑行业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专门下文进行规定——国税发[1996]127号《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
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所以,总局至少对于建筑行业的兼职人员并未规定统一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对于到底如何适用税目,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也发生过很多争议,例如2015年曾经发生一起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沈阳公司诉原沈阳市地税局第二稽查局的案件,该官司最后打了两次,诉至沈阳市中级法院,对于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沈阳公司与临时雇佣的建筑工人的关系就终审认定为存在劳务关系,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所以在实务中不能搞“一刀切”,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是判断一项收入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重要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如果兼职人员与公司存在工资、人事方面的关系,那其取得的工作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如果仅因某一特定临时事项为公司工作,那其取得的工作报酬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单位是代扣代缴义务人,必须代扣代缴。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企业与员工存在雇佣关系,按时发放工资,签订劳动合同,为其购买三险一金等,其应税所得按工资薪金计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兼职收入是按劳务收入发放和代扣的。兼职人员在年底可以去税务局进行汇算清缴。代扣时:按2万以下扣20%,2~5万之间部分扣30%,超过5万部分扣40%。汇算清缴的时候,并入综合所得,计算应扣个税。多退少补。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根据社会保险征缴条例的规定,单位有代扣代缴的义务。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兼职人员如果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可以按工资薪金方式代扣代缴个税。如果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则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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