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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发放兼职人员工资时,可以按工资薪金方式代扣代缴个税吗?
劳务,所得,报酬单位发放兼职人员工资时,可以按工资薪金方式代扣代缴个税吗?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单位发放兼职人员工资时,可以按工资薪金方式代扣代缴个税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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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发放兼职人员工资时,是否可以按工资薪金方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首先要看该兼职人员是否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中职工的定义明确规定:职工,是指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具体包括:
1、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该订立劳动合同,职工首先包括这部分人员,即于企业订立了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
2、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企业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对其支付的津贴、补贴等报酬从性质上属于职工薪酬。
3、企业通过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薪酬,也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兼职人员如果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可以按工资薪金方式代扣代缴个税。如果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则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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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兼职人员的收入,单位在发放时,根据兼职的性质,或按工资薪金方式、或按劳务报酬方式代扣代缴个税。
一、如果是劳动关系
该兼职人员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未签订劳动合同,实质上是劳动关系,或者单位的工资表就有该兼职人员,那应该按照工资薪金的方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如果是劳务关系
如果兼职人员与公司签订劳务协议,或未签订劳务协议,但事实上是劳务关系,其劳务支出又不在工资表体现,建议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三、建议按劳务关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按工资申报
如果从企业省事方便考虑,建议工资的形式包装,直接代扣代缴个税。如果是劳务报酬的话,按税法规定,还要发票,有点麻烦。
(二)按劳务申报
如果从维护这个兼职人员减少个税的角度考虑,建议还是按劳务报酬代缴代扣个税,尽管进行预交预扣时多交了点税,但在个税汇算清缴时,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同属综合所得,在同等金额的情况下,劳务报酬还有20%的费用扣除,劳务报酬还是比工资薪金少交一些个税的。
举例背景:假设兼职人员A全年工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万(应发工资扣除社保、公积金、年金、健康险、递延养老型、全年6万的费用扣除额以及专项附加扣除后),其兼职收入为6万/年(5000元/月)。
1、兼职收入6万元按工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6+6=12万,对应的综合所得个税税率为10%
汇算清缴全年个税=120000*10%-2520=9480元
2、兼职收入6万元按劳务报酬计算
因劳务有20%的费用扣除,则劳务报酬的应纳税所得额=6+6*(1-20%)=10.8万,对应的综合所得个税税率为10%。
汇算清缴全年个税=108000*10%-2520=8280元
按劳务报酬较工资申报节省个税1200元(9480-8280),如果存在个税级差,节省的个税则相应更多。
尽管劳务报酬需要发票,以及平常预交预扣个税多,但汇算清缴时多交的个税可以退回,省钱才是硬道理啊,难道不是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单位兼职人员一般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纳税,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不是绝对的,某些行业的兼职人员也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判断,不能“一刀切”。
常规情况下,兼职人员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税。
在实务中,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容易混淆。两者主要判断标准在于个人提供的劳务是独立的,还是非独立的。一般来说,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的个人劳务所得,而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与用人单位存在一定时期内稳定的人事雇佣关系,在用人单位任职、受雇,较长期提供个人劳动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详细列举了26项具体的劳务范围。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发文进行过明确——国税发[1994]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对兼职收入专门回复过原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的请示——《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82号
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根据常规判断,单位兼职人员一般不签订雇佣合同,不属于用人单位员工,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特殊条件下,兼职人员提供的劳务行为也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可能会有一些“杠精”会说,兼职人员也是定期为单位提供劳务的啊,虽然不算正式员工,也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其实,这里要探讨一下到底兼职人员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一字之差,适用项目就大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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