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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女人犯了通奸罪,将如何处罚?
女性,私刑,刑罚古代女人犯了通奸罪,将如何处罚?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清朝俞樾写的《右台仙馆笔记》就记载了这么一段故事:
有一农家女与别人私通,而且情况非常恶劣,联合奸夫一起向夫家索取银两,结果夫家上报了官府。县官在审这件案子的时候,先是让该女子的父母出面训导,但这女的还是不知悔改,于是就对她实施了杖刑。
“命左右尽去其上下衣,不留寸缕,先批颊如其母数,再笞臀如其父数,然后科以奸罪,决大杖四十。”
该女子在被打屁股的时候,整个县衙被围得水泄不通,看热闹的老百姓围了好几层!在杖刑完毕后,其父母搀扶着女儿走出县衙,并用自己的衣服给女儿遮挡,但都被周围看热闹的百姓给扯去了,迫使她赤身裸体回家。
后来该女子不堪受辱,跳入河里自尽。陪同的父母连忙跳下去相救,结果三人都溺水而亡,周围看热闹的看客们没有一人愿意伸出援手。
以上针对通奸罪的惩罚方式都是有当时的法律规定,并且是由古代衙门审判执行的。不过通奸罪在古代比较特殊,因为整个封建时代,通奸罪都被允许执行“私刑”。就是在对待通奸者的时候,旁人也可以对其实施刑罚,如果《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载:“夫为寄猳,杀之无罪。”这里的“寄猳”就是指通奸行为。
由于法律对私刑的支持,古代就出现了一些针对犯了通奸罪的奇葩私刑,比如有专门针对女人“浸猪笼”和“骑木马”。
浸猪笼最早出现在哪个朝代已经查不到了,因为是私刑,在官方刑法里是没有记载的,通常出现在一些文学作品里。
骑木马是否专门针对于通奸罪还是有争议,因为古代关于木马刑的描述通常是用于死刑犯,在去往刑场的路上把犯人手脚钉在木马或者木驴上,而非用于惩罚通奸的女性。
结束语
通奸罪在新中国成立后被取消,通奸行为也由法律层面转为道德层面,这一转变也引起了很多人的议论,有人认为应该恢复这一罪名,让破坏别人家庭的人得到相应的惩罚。不过从很多发达国家都已经取消通奸罪来看,这应该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大家对此有什么看法?欢迎在下方评论留言。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尚可网,有问有答,且听大狮唠叨几句。
说起来,古代女子真的是惨,同样是通奸,男子犯罪往往一笔勾销,女子犯罪则严苛处置,不公,实在不公。
凡是犯有通奸罪的女子,下场往往都是非常悲惨的。早在汉代之前,对于男女通奸往往采用酷刑对待,哪里犯罪就让哪里受罪。男子最重可判阉割,一刀下去断其根,让其以后断了通奸的念想。而女子则为“幽闭”,以木槌击打其腹部,使其子宫脱落,此后只可便溺,而不能行人道。
汉代之时,似乎对待女性要宽容许多,或许是因为太祖皇帝刘邦当年相好太多的缘故吧。时至唐朝,对于男女的通奸之事,都是睁一眼闭一眼。尤其是大周女皇武则天时期,甚至达到公开的地步。武则天豢养面首无数,太平公主、韦后等纷纷效法,一时间俊美男子成了稀罕物品。皇家如此,民间亦是如此,登徒浪子们看中谁家女子,攀扯攀扯,对方若是答应,两人相好便是。女子亦是如此,见男子俊美,勾勾搭搭,说不定也可做露水夫妻。
到了宋朝,尤其是“程朱理学”诞生之后,女子不但没有地位,且处处受到约束。漫说是通奸,纵使跟陌生男子说上几句话,也被视为不忠不贞不洁,轻则一通毒打,重则直接要命。
在宋代一些著作中,不见看到女子因为通奸,或因为被怀疑通奸,甚至于被冤枉通奸而被折磨致死的描写。而行凶者几乎都是婆家,或打或杀从不手软,任其哀嚎毫不怜惜。且在打杀之前,将其游街示众好一通羞辱,乡民邻里也不为其求情,反倒参与其中,对犯错之人进行羞辱或打骂,甚至于帮助其婆家将其打死或丢入河中淹死。因为程朱理学让他们潜意识就认为女子稍有不洁便不得好死。
时至明清两朝,沿袭了宋代对于女子的苛刻,越发变得没人性,条条框框越发繁琐,这股子腐朽之风到了民国依旧存在。
只道是生而为人、已是不易,又何苦对女子如此苛刻呢?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不得不说能在古代“通奸”者,真的是具备了“勇士”该有的一切“品质”,或许对他们来说这是一个刺激无比的游戏,以自身挑战道德底线。但请记住这是一件不能被世人所容忍的行为,中国古代自秦朝其便有“男女通奸者,皆死”的严酷律令。甚至在今天许多国家对犯了通奸罪的人处于死刑,如以毒蛇咬死、以乱石砸死或处于绞刑等等。
言归正传,在古代女子犯了通奸罪,这属于十恶不赦之罪,不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官府还认同直接使用“私刑”,所以可想而知下场会有多惨。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历朝历代是怎么处理这个事情的。
一、秦汉时期-犯奸必杀
在那个时代采取的都是“犯奸必杀”的做法,同时还允许百姓发现“通奸者”可不告官,使用私刑就算处死也无需承担任何罪责。
后来到了汉文帝时期,可能觉得这样子的刑罚太重了,便在原本的“斩刑”的基础上增加了“宫刑”,算是比较仁慈了,起码可以不用死。
二、唐宋时期
唐朝的对“通奸”一罪的惩罚可以说是在中国古代惩罚最轻的朝代,律法中明文规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
也就是说犯了通奸的,收监一年半,有夫之妇则是两年。宋朝也基本承继唐朝的这一做法。
三、蒙元时期
元朝对于“通奸者”的惩罚又开始进入“重典”阶段,要求女子去除衣物接受仗刑,以此在身体与心理上折磨。
同时元朝还重新允许私刑,女子的丈夫不仅可以抓奸,甚至可以当场杀死这对“奸夫淫妇”而不需要承担任何罪责。
四、明清时期
大明律与大清律对于“通奸”如何惩罚都是:“无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明清也延续了元朝时期的“去衣受刑”的做法,这也导致许多女子因为受不了在大庭广众之下,不着一丝衣物的羞辱,最终羞愧难当自杀的也不在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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