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网站导航收录 > 百科知识百科知识
古代女人犯了通奸罪,将如何处罚?
女性,私刑,刑罚古代女人犯了通奸罪,将如何处罚?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二、吊鸭子凫水
用绳子将人的双脚吊起,头下脚上,不断地拉紧放松绳子,将人的身体浸入水中,每一次都会使人喘不过气来,恐惧加上痛苦,使受刑的人不堪忍受折磨。
三、倒挂金钟
用绳子将人的一只脚吊起来,再把另一只脚和双手捆绑在一起,好像一个钟摆一样荡来荡去。想想一个正常的人如何能忍受这样的刑罚,体质弱的忍耐不了多长时间,就会被折磨至死。
自古以来私通都会被人瞧不起,各朝各代也是想出各种办法对通奸罪加以惩罚,所以做人还是要洁身自爱才好。(以上图片均来源于网络)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通奸罪”就是有配偶的与非伴侣的一方同居。在封建时代,自先秦时期,“通奸罪”就是被历代法律视为犯罪,那时“通奸”又称“和奸”。
最早关于“通奸罪”的刑罚见于《尚书》。“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此时对于通奸双方的惩罚就是执行“宫刑”,孔安国注曰“宫,淫刑也,男子割势,女人幽闭,次死之刑”,简单的说“宫刑”就是毁坏男女生殖器的一种刑罚,在当时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残酷刑罚。
秦时,因始皇帝秉持严法的治国理念,所以对“通奸”者也是采用严酷的惩罚。《史记·始皇本纪》载“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就是说只要丈夫发现妻子与他人有私情时,丈夫可以不告官就可以直接执行私刑,将其诛杀,而不用负任何的惩罚。
如此,可知秦时对于“通奸”者是奉行“杀无赦”的理念的,可谓是“人人得而诛之”的罪行。
而到汉朝,因汉朝皇帝奉行仁政,所以到了文帝时期,文帝就废除了秦时对于“通奸者”采取杀无赦的做法,而是改行“宫刑”。之后新朝、东汉、三国、魏晋南北朝大多延续的这种惩罚方式。
到了唐朝,因社会的包容性和开放性,在对待“通奸罪”上,唐朝上层统治者也开始秉持着包容性,此时对于这类罪行的惩罚开始变得极度的宽松。唐时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就是男女双方没婚约的,擅自就私交的,若被发现则各判一年。若女子越有丈夫的,则各服刑二年。
而后五代十国、宋亦是延续唐的律法。到了元朝,元又恢复了秦对于“通奸者”的刑罚,即允许私刑。此时丈夫不仅可以捉奸,且可当场杀死“奸夫淫妇”,丈夫不用负任何的法律责任。当然,如果丈夫不敢执行私刑,而是报官的话,那么奸夫淫妇就是受到杖责八十七下的惩罚,《元史.刑罚志》载“诸和奸者杖八十七”。同时在受刑的过程中女子要“去衣受刑”,就是扒光衣服,然后杖打87下。
明时,对“通奸者”的惩罚基本延续元制,不过在杖责的次数上相应的增加了些。《明律》载:“无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就是没有丈夫的杖打80下,有丈夫的杖打90下。清时,对于通奸者的处罚则完全遵循明律,无任何改变。
总的说元、明、清三朝对于“通奸者”奉行的就是如秦一样,那就是“杀无赦”的理念,本夫可以直接诛杀奸夫淫妇,而不用负任何的法律责任。同时在执行律法上,对奸夫淫妇也是极尽的羞辱,不但要打屁股,女子还要被扒光衣服受刑。
到了民国时期,民国政府讲究法治,所以取消了对于“通奸者”可以执行私刑和杖责的规定。《暂行新刑律》载:“和奸有夫之姓者,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相奸者,亦同。”,就是有夫之妇如果与人通奸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而与有夫之妇通奸的人也处以相同的刑罚。
新中国成立后,《刑法》废除了“通奸罪”的罪行,即不再将它视为犯罪,而仅仅只是道德上的问题。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中国古代历代法律都把通奸行为规定为犯罪,那时通奸又称为“和奸”。最早关于通奸罪的说法见于《尚书》:“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对通奸者处以宫刑,那是生不如死的惩罚。清朝的法律沿袭明朝和元朝的法律,允许私刑,允许捉奸,并可当场杀死通奸男女。直到1936年1月1日颁布的《刑法》中才在“通奸”上出现了对等的处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其相奸者,亦同。”
秦朝:
早在秦朝,便已立有极刑惩处的有关条款。
《史记·始皇本纪》中便有:
“有子而嫁,倍死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 在这个刑法中,仅对“私通”定以极刑,且可“人人得以诛之”,格杀勿论。可以不告而杀,私刑亦合法。
汉朝:
到了汉朝,亦延续秦的法律,犯奸必杀。而汉文帝似乎又仁慈了些,除了杀头,又添了较“和缓”的肉刑:宫刑。而对于男人来说,这和死刑差别不是很大。
唐朝:
而唐朝,随着时间的推移,国人的文明程度也在进步。于是,在对待“私通”的问题上,从重罪交成了轻罪,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飞跃。按唐律: “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 疏议曰:“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
宋朝:
宋朝延续了唐朝的法律。
元朝:
元朝的皇帝在中国的皇帝中,更欣赏秦始皇。于是,他来了个拨乱反正,正本清源,以扬“国粹”,严打重罚。于是他又重新允许私刑,本夫不仅可以捉奸,且可当场杀死“奸夫淫妇”。除这些之外,还有一些新的补充规定,如《元史》一百零三卷《刑法志》中说:“诸和奸者杖八十七。” 看来忽必烈的后裔们更喜欢肉刑,他们从肉刑中能获得更大的满足。并且还规定,女人在挨打时,要剥光衣服打。(“去衣受刑”)以示羞辱。也就是说,对于常处于被动的女人的惩罚,比男人更重。行刑者、监刑者和观刑者在这种场合一定是很惬意的。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关链接 |
||
网友回复(共有 0 条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