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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女人犯了通奸罪,将如何处罚?
女性,私刑,刑罚古代女人犯了通奸罪,将如何处罚?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古代女人犯了通奸罪,将如何处罚?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古代的女人地位比较低下,如果被发现与某个男人有通奸行为,那是要受到严厉惩罚的。通奸罪在不同的朝代,惩罚类型不同,而同一朝代也有不同的惩罚。
古代如何处罚犯了通奸罪的女人?
用于对付通奸罪的刑法最早出现在《尚书》,里面记载:“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意思是说,要没收男女作案的“工具”,就是宫刑。宫刑起源于殷商,到秦汉,已经很完善。受刑者,除了承受肉体上的疼痛外,更主要是极大的耻辱。总的来说,秦汉、元、明、清处罚比较严,甚至可以直接处死。而唐朝因李家皇室具有胡人血统,比较开放,因此处罚比较轻,而宋朝受唐朝影响,基本上是一样。
古代为了惩罚犯通奸罪的女子,创造出了4种残酷血腥的刑法。
一,幽闭(啄刑)
1、据明朝对王兆云在《碣石剩谈》记载,是用木锤猛击女人腹部,直至子宫脱落,女性只能便溺,从此终身无法过性生活。 2、击打女性阴部,导致骨折,这样女性阴部触碰都会感觉十分疼痛,从而达到“禁淫”之目的。 女子在受到这种刑法后,通常会因为伤口感染至死或者自杀。
二、针刑
用竹签刺扎犯人的指甲缝、乳头、阴蒂三个部位。
三、浸猪笼
将犯罪的女子捆绑后,放入猪笼里面,然后放到江河之中,沉入水里,如果罪轻的,让其头部露出水面,浸淹一段时间即可,若是罪重者,便直接浸淹至死。这种是古代处理通奸偷情最普遍的私刑,古代人认为浸猪笼具有诅咒偷情的男女:猪狗不如,淹死后再也不能转世为人等恶毒之意。
四、骑木驴
在木驴背上竖立一根长短大小和大拇指差不多的尖木桩,然后强行将女犯的阴道对准木驴背部的木桩,尖木桩就会刺入女犯的阴道。随着木驴的走动,尖木桩会一伸一缩,弄得女犯下身鲜血淋漓,疼得撕心裂肺。这种酷刑往往让许多女犯惨死在木驴之上。
结论:女人犯通奸罪,虽然是道德不允许的行为,纵然有错,实不应该用这等毫无人道的酷刑。新中国成立后,通奸罪被废除,女性地位得到大大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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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古代中国对婚姻道德非常看重,因此在婚后与他人通奸的男女都会受到刑罚。在现代,男女婚内出轨仅仅是受制于道德范围内的谴责。然而在遥远的古代,通奸是要付出惨痛的代价的。据太史公司马迁的《史记》记载,秦、汉两朝对于通奸的惩罚最为严厉,几乎达到了“犯奸必杀”的地步。
“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尚书》)说的就是通奸的人要受到宫刑。如果是男性与他人通奸,则被阉割;如果是女性与他人通奸,也要受到幽闭之刑。也就是用棒槌敲击女性的腹部,使其子宫脱落,不能生育,谓之幽闭。
秦朝时期,惩治通奸的手段最为严苛,不知道是不是因为秦始皇的母亲与他人通奸的缘故。秦始皇嬴政的母亲赵姬本来是吕不韦的姬妾,后被吕不韦献给秦始皇的父亲庄襄王嬴子楚,并生下了嬴政。可是庄襄王去世后,赵姬与宫里的假太监嫪毐私通,另外还生了两个孩子。
秦始皇嬴政得知后极为暴怒,不仅摔死了赵姬与嫪毐生的孩子,还将嫪毐车裂处死(五马分尸)。所以在秦朝的法律中规定,民间人士可以直接捕杀“私通”的男女,不用报官,并且无罪。
秦汉以后,对于通奸行为的惩罚虽然不如秦汉那么狠毒了,但依然非常具有威慑力,有流放、有杖责、有监禁,甚至允许民间动用私刑。而民间用来惩罚通奸的私刑也是千奇百怪,有用藤条抽打下体的,还有浸猪笼沉江的,还有骑木驴的……
清朝灭亡后,即便是到了民国时期,依然在以法律的形式来惩治通奸行为。比如民国时期的《刑法》称:“有夫之妇与人通奸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奸夫),亦同。”由此可见,从古代一直到近代,官方和民间对于通奸行为都是零容忍的。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自古以来,“私通”都是一种为人深恶痛绝、万恶不赦的罪行,不仅官府会对此进行惩处,就连民间也多有私刑。而由于古代男女地位相差甚大,因而在通奸罪中,男人与女人的法律地位也有高下之分,通常女子下场较惨。至于古代的“妇刑”,那更是变态和残忍至极。
关于“私通”,古代的法律规定
古代关于“私通”之罪的刑罚出现及早,早在秦朝时期便已经有了相关法律。不过,除了少数朝代之外,大部分朝代对于“私通”之罪,是认可民间使用私刑的。
斩刑
1、秦朝:《史记·秦始皇本纪》中便有“有子而嫁,倍死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的记载,也就是说一旦发现“私通”之事,甚至可以不用告官,任用私法将其处死也不用承担罪责。
2、汉朝:汉承秦制,关于“私通”之罪,汉朝也是“犯奸必杀”。汉文帝时,基于“安民”“惠民”的原则,对法家“重刑轻罪”的主张开始进行改革,因而从汉文帝开始,除了斩刑之外,又增添了“宫刑”,至少是可以保命了。
宋江杀死阎婆惜便属于私刑
3、唐宋:《唐律疏议》规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徒刑”,只是各自关押一年半,有夫之妇则关押两年。
4、元朝:元朝时期开始又重新允许任用私刑,丈夫不仅可以捉奸,而且可以当场杀死“奸夫淫妇”。《元史·刑法志》中则有“诸和奸者杖八十七”的记载,而且女人在挨打之时,要“去衣受刑”以示羞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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