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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律师阅卷是否需提交犯罪嫌疑人同意接受援助的意见?
法律援助,人民检察院,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律师阅卷是否需提交犯罪嫌疑人同意接受援助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第二十五条 律师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法律援助业务规程,做好会见、阅卷、调查取证、解答咨询、参加庭审等工作,依法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业务指导,督促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尽职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展法律援助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确保办案质量。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根据律师事务所、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实施奖励和惩戒。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律师有违法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损害受援人利益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做好法律援助咨询、申请转交、组织实施等方面的衔接工作,促进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有效开展。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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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对于依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持自己辩护,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法律援助机构准许,并作出终止法律援助决定的,该法律援助律师不得再申请阅卷。
2、对于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查明拒绝原因并准许的,该法律援助律师不得再申请阅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查明拒绝原因,不予准许的,该法律援助律师可以申请阅卷。
3、对于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准予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后,又未另行委托辩护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该法律援助律师可以申请阅卷,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再次拒绝限制。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制作会见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改正。在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等,但事前应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第11·2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对办理业务的辩护律师应当查验其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据此,法律援助律师到检察机关申请阅卷,不需提供犯罪嫌疑人是否同意接受法律援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颁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15条规定:对于依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持自己辩护,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准许,并作出终止法律援助决定。对于有正当理由要求更换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于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拒绝原因,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据此,1.对于依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持自己辩护,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法律援助机构准许,并作出终止法律援助决定的,该法律援助律师不得再申请阅卷。2.对于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查明拒绝原因并准许的,该法律援助律师不得再申请阅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查明拒绝原因,不予准许的,该法律援助律师可以申请阅卷。3.对于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准予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后,又未另行委托辩护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该法律援助律师可以申请阅卷,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再次拒绝限制。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后就可以申请阅卷。如果律师遇到了带有“机密”、“秘密”字样的起诉意见书,一定要注意此类法律文书带来的刑事风险。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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