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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律师阅卷是否需提交犯罪嫌疑人同意接受援助的意见?
法律援助,人民检察院,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律师阅卷是否需提交犯罪嫌疑人同意接受援助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巜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
第11.2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案件管家部门对办理业务的辩护律师应当查验其律师执法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暖助公函。据此,法律暖助律师到检察机关申请阅卷,不需要提供犯罪嫌疑人是否同意接受法律暖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颁布的巜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暖助工作的规定》第15条规定:对于依申请提供法律暖助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持自己辩护,拒绝法律暖助机构应当准许,并作出终止法律暖助决定,对于有正当理由要求更换律师的,法律暖助机构应当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相当于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法律暖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拒绝原因,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暖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据此,1.对于依申请提供法律暖助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持自己辩护,拒绝法律暖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法律暖助机构准许,请作出终止法律暖助决定的,该法律暖助律师不得再申请阅卷。
2.对于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法律暖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查明拒绝原因并准许的,该法律暖助不得再申请阅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查明拒绝原因。不予准许的,该法律暖助律师可以申请阅卷。
3.对于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准予拒绝法律暖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后,又未另行委托辩护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暖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该法律暖助可以申请阅卷,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再次拒绝限制。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看符不符合规定: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自决定再审之日起3日内履行相关告知职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辩护人,将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全文如下,你可以参考下: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
(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四)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三条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四条 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案件受理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自决定再审之日起3日内履行相关告知职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辩护人,将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六条 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告知的内容应当易于被告知人理解。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由被告知人签名;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对于被告知人当场表达申请法律援助意愿的,应当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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