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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否认犯罪事实,是否影响被告人坦白情节的认定?
辩护律师,律师,被告人辩护律师否认犯罪事实,是否影响被告人坦白情节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二、刑事司法中,并不认可被告人对于自身辩护权利的特别代理授权
事实上,无论是在申请回避、提起上诉等程序性事项上,抑或是在案件事实问题的实体性争议上,法院都会尽可能事先听取被告人自身意见,而不会仅仅根据辩护律师的观点作出判断。另外,从当前法庭辩论的发言先后来看,这种被告人先供述、律师后发表辩护意见的顺序不仅清晰明确地将两者的意见予以划分,更体现出被告人对于案件定罪量刑观点的前置地位。由此可知,辩护制度设计和法庭审理安排均旨在塑造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因此,无论被告人在法庭辩论阶段是否发言,律师所发表的辩护意见都不能被直接视为被告人的自我辩护观点,而应当结合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才能对其供述态度作出综合判断。
三、辩护律师的相对独立地位使得无罪辩护意见的提出具有正当性
虽然“独立辩护人”理论受到部分学者的批评,律师界也逐渐转变实务观念,但2017年全国律协发布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在肯定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应当坚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于第五条仍然明确了“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这种以忠于当事人诉讼利益的相对独立的辩护地位,使得律师应当在充分沟通信任的基础上提出有利于辩方的观点,即利益取向一致、辩护观点独立。因而在辩护实践中,律师与当事人在策略抉择上可能会发生以下两种冲突:一是当事人一直作无罪辩解,而律师选择在承认犯罪成立的前提下作改变定性辩护或量刑辩护;二是当事人供述犯罪事实,而辩护律师仍然做无罪辩护。个别案件中出现了被告人与辩护律师表面上选择了不同的辩护思路,或许是由于庭前未充分沟通商量的缘故,又或许是双方未就辩护策略达成一致,辩护律师径行行使“独立辩护权”表达不同于被告人的辩护意见,另外,双方还可能基于辩护策略而故意为之。若因前两种原因而造成法庭辩论阶段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与被告人不一致,进而否定被告人的坦白情节,属于被告人因他人行为而承受不利后果,违背追责原则。若辩护律师因辩护策略而故意为之,也不能给予被告人不利待遇,之所以被告人和辩护人能够做出不同的辩护,是因为规范明确赋予了律师“独立辩护权”,以否定性评价作为行使权利的后果,无异于冻结行使此种权利的可能性,违背法治精神。
综上,笔者认为,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均不能以法庭辩论阶段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来否定被告人的坦白情节。至于律师的无罪辩护是否会引起法庭的重视,被告人的坦白供述是否对无罪辩护产生消解作用,则属于另一层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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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坦白是如实交待罪行(犯罪分子必须坦白交待),但不是自首。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换个话题,常嫂现在应该正在享受生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律师是律师,当事人是当事人,当事人不会因为其辩护律师罔顾事实的辩护而受到加重处罚,更不会影响对其自首情节的认定。
律师在为委托人辩护中罔顾事实,是对对方当事人的加害,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我举个实例,在我们当地,2006年发生一起防卫捅死人命大案,1比12(有名有姓的),防卫者被判刑9年,行凶者死2人,判刑4人,打砸另案处理6人。在法庭辩护时,寻衅滋事方律师竟然为为首罪犯和死者进行\"防卫“辩护,指称防卫者\"故意杀人\"。法律是“死\"的,律师是\"活\"的,\"活\"得令人无语。该案目前己进入再审程序。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谢谢,这样的问题,还是应该咨询相关法律规定。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支持学生无罪!!!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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