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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否认犯罪事实,是否影响被告人坦白情节的认定?
辩护律师,律师,被告人辩护律师否认犯罪事实,是否影响被告人坦白情节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律师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他要是不检常家人爱听的说,常家人会付钱给他吗?所以律师就敢在法庭信口雌黄,罔顾事实,歪曲真相,常家人听得心花怒放,愚蠢无知又可悲,被律师卖了,还跪謝数钱给他。不是还要上诉吗?接着给钱,最后落个人财两空的结局!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各个行业都有老鼠屎不奇怪,常张事件当民众批评张某时,整个行业教师都跑出来救场子,把张某这老鼠屎包装成白米饭就太奇怪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好的律师会让当事人认罪服法,律师作从轻辩护!本案律师做无罪辩护就是欺骗打人者家人,博出名!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明天常某当庭释放!立贴为证!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如果律师不说出可以辨护为无罪的话,你会请他给你打官司吗?能拿到你的票子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打老师一案被判徒刑确实是律师造成的,该律师明知其罪不去想法给被害人道歉和解,反而欺骗委托人说他无罪,使其思想膨胀,忘乎所以,以至造成民愤,公愤导致判刑入獄,律师达到了目的,收了钱。委托人可悲,可怜!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律师为了争两元,也难。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新刑诉法正式确立施行后,理论界对于“坦白”与“认罪”之间的关系以及在量刑过程中是否重复评价等争议讨论颇多,而较少关注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与被告人坦白情节的认定之间的关系问题。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坦白相关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也在起诉书中对被告人构成坦白予以认定,在法庭调查阶段被告人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也予以认可,但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让辩护律师替代自己进行辩论,而辩护律师却提出此案存在证据方面问题进而否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实践中对此类案件是否认定坦白存在争议,同时也对辩护律师否认犯罪事实的性质有不同认识。有观点认为,由于被告人将法庭辩论这一辩护权交由辩护律师行使,而辩护律师对于起诉书中的犯罪事实予以全盘否认,因此坦白情节不应当予以认定。也有人提出,法庭辩论阶段辩护律师否认犯罪事实存在的行为并不影响被告人坦白情节的认定。本文从以下三个角度尝试厘清坦白制度在实际运行中的本质属性及其与辩护权之间的界限划分。
一、坦白制度关注的是当事人自身的供述行为
刑法修正案(八)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一传统的刑事政策正式规制入刑法典,至此坦白与自首、立功均为法定量刑情节。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第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有人据此规定认为,被告人的授权和辩护律师对于犯罪事实的否认阻碍了坦白情节的证成。笔者认为,由于坦白与自首在如实供述方面要求一致,因此《解释》第一条同样可以适用于坦白后再翻供的审查判断。但无论是从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还是从《解释》第一条均可看出,作为支撑坦白制度的功利主义诉求与刑罚个别化原则,其关注的重点就在于犯罪嫌疑人自身是否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辩护律师或者其他人员对案件的意见并不是坦白情节的构成要件。因此,若被告人于案发之后便向侦查机关作出供述,如实交代相关犯罪事实,同时也承认检察机关的追诉内容,法院开庭审理阶段其本人也并未采取当庭翻供等否认供述内容的举措,客观地说,被告人此时的案后表现以及庭审态度已然体现出其如实供述的行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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