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泵车在施工中泵车管子伤害了正在干活的工人,这种事故是不是工伤和第三人侵权责任?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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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泵车在施工中泵车管子伤害了正在干活的工人,这种事故是不是工伤和第三人侵权责任?如何赔偿?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首先,工人是在工作中受伤,如果有工作单位,那肯定可以按工伤处理。
其次,司机是施害者,对伤者肯定是要负侵权责任的了。但是,这个责任该谁承担呢?
司机如果是受雇于人的,他的行为是工作行为,造成的对第三人侵权要由他的雇主承担侵权责任。
伤者又享有哪些受伤待遇呢?
如果是单位雇佣的工人,那他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同时,如果司机和工人都受雇于不同单位的话,工人可以向社保申请工伤待遇的同时,也可以向司机所在的公司要求承担侵权连带责任。
关于侵权责任:
司机有单位就司机单位买单,司机没有单位就司机本人买单。
关于工伤待遇:
劳动者有单位,有参保,就社保和单位承担;
有单位,没参保,就由单位独自买单;
工人没单位,纯劳务承包,就向司机和司机的雇佣单位索赔。
总之,工人受雇于人的,就可以同时享受社保工伤待遇和第三人侵权赔偿待遇。工人属于劳务承包的,就向第三人(司机)和/或其雇佣者索赔。
详细见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泵车施工中,伤害正在干活的工人,伤害他人者是第三人侵权,要承担侵权责任。被伤害的施工的工人构成工伤,可享受工伤和第三人侵害双重赔偿。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工地开泵车时造成他人死亡的,是属于职务行为,事故责任应该由公司承担,但如果驾驶者有严重过失的,由驾驶者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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