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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建筑工地受伤了怎样解决?
工伤,赔偿责任,包工头如果在建筑工地受伤了怎样解决?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如果在建筑工地受伤了怎样解决?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农民工在团风县人民医院住院楼建筑工地上受伤了,怎样解决?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你说的工地意外受伤是否是工伤还需要确定,如果是工伤,那么就申请工伤认定。然后就根据工伤来补偿给你,包括医疗报销等等。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雪上那个什么?霜!
怎么解决?一条条?一道道?就是扯?距离那个什么还远!慢慢来!慢慢等!……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建筑工地工人受伤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领域(房屋、公路、桥梁、铁路修建等)都是有资质的建筑工程公司承包下整个工程,再按不同的工种分包给劳务公司或者包工头,劳务公司或者包工头再招工人进行施工,工人由包工头管理,工资也由包工头发放,那一旦工人受伤,应由谁负责赔偿责任?工人应如何维权?这些法律问题存在很大的争议,相关规定尚欠统一和明晰,各地的劳动局和法院处理方式不一,基本上有以下两种途径:
一是走工伤认定程序,让有资质的工程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二是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包工头和有资质的工程公司,要求包工头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在实践中,按工伤认定处理程序处理,一般工伤认定部门需要先确定工人与有资质的建筑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按现行的法律规定是比较困难的,除非建筑工程公司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盖章,如果无法盖章的情况下,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更为便捷。
关于建筑工地工人受伤处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4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 企业 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6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28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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