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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仁尧欧打老师布置同学进行录像并传网上,其同学应不应该按“共同犯罪”进行追责?
老师,同学,视频常仁尧欧打老师布置同学进行录像并传网上,其同学应不应该按“共同犯罪”进行追责?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老师惩罚的肯定是比较捣蛋的孩子,这些孩子到了成年接触的同学还是同类,一般的成年人都不会看着不抵抗的人被打而袖手旁观,还录视频,素质不是一般的差。也许其他地方还会有案底,人被拘留了家人才想起了道歉,还在给自己找了打老师的理由。老师不发声,可以证明他很后悔当年不该管教常某。常某也许是当年的刺激才上进了,但是道德这一课没有上进!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有组织、有预谋、有目的、有分工、有行动,完全符合黑社会的特征!应将拍视频的同伙也抓起来,按黑社会严惩!一个敢在班主任课堂上睡觉的学生,有几个是好鸟?20年后敢在光天化日之下暴打班主任并录视频更证明了这个人渣就不是什么好鸟!为了教育的未来、为了国家的未来,应按黑社会严惩这个畜牲!把尊师重教落在实处!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拍视频者及一些为常某争辩无罪者等等,看似是为常某洗白,叫屈。实则都是置常某于罪刑加重的助力推手。他们明知常某都被关了一百多天了,却还在声嘶力竭说常某有错无罪。其实用脚趾头想一想:难道国家机关不懂法吗?这是国家机关公诉,不是哭哭鼻子打同情牌拟或呐喊助威,喊几嗓子国家机关会撤诉。更不是张老师出具谅解书或为其求情,会免于刑事处罚的。因此,现在应做的是低头认罪,诚恳道歉,取得广大民众谅解,才有减轻处罚的可能。反之则只能适得其反。至于拍视频及传播者可以一分为二地来看:一方面,助纣为虐,传播暴力,可以定罪。另一方面,正是他拍下视频并进行传播,做实了常某暴打张老师证据,减轻了刑侦机关调查取证的繁顼的工作,因此也可给予适当表扬奖励。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应该追究!其实替常威拍打人视频的人,和常威一起构成了共同犯罪。
由于他是听常威命令行事,没有动手打人,后来的也有劝阻常威打人的行为,和传播视频的关系也不大。所以,他在共同犯罪中属于次要地位。
一句话,有罪,但比常威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一般发生矛盾或报复,打人者打完后都是扬长而去,只有那些黑社会性质的人、街头混混、放高利贷者,为了恐吓、敲诈、威胁等违法犯罪的目的才会录下施暴过程,以备变态之需。常某请自己的同伴录下施暴的过程,他可是一边暴打老人一边念念有词叫对方“穷逼”,他家人和村民们说常某~有爱心、乐于助人、心地善良、遵老爱幼,正直热心……,难道他们心目中的好人就是视频中的标准吗?还有就是他那个同伴,怎么能一边欣赏常某施暴,一边心安理得地精心录制,这都是些什么人?心理变态的人结伴而行?常某当时是否酒驾,不得而知。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我看见这个题目哑然失笑,但因为这种思维常见,所以,也就说几句。先说什么叫追责。这应该很简单,就是追究责任。那么,有责任才能追究责任,没责任当然不能追究。问题是有没有责任谁说了算?这有点复杂,地位不同责任也就不同,总体上是地位高权利大的责任就大。普通百姓的责任由法律规定,法无明文禁止的,百姓就可以做,做了就是合法的。党员干部除了法定责任还有纪律责任。负有特别职责的,还有特别责任。但,总体上是不管是法律还是纪律,责任都应该明文规定,且是先有规定才能追究责任。常某殴打张某时,现场有三个人,除了两名当事人还有一个常某的朋友。我们来看这个朋友做了什么?似乎就做了一件事,录像。法律有禁止公民对公开发生的事情录像的规定吗?我是没看到过,谁看到了教教我,哪部法律的哪条?法律并没有这个禁止性规定,那么,对这个人录像的行为就不能认为违法,既不违法,就不能处罚。那么,他有无民事责任?那就要看录像这个行为有没有造成损害。录像不会造成财产损坏,也不会造成身体损害,因为无接触。唯一可能的损害就是肖像名誉权。我国法律对于肖像权的保护仅限于商业用途,即未经肖像所有人同意,不能将其肖像用于商业活动。除此以外再无其他保护性规定。他显然没有将录像用于商业目的,这一条不适合。那么,录像行为损害了张某的名誉了吗?法律对名誉权的保护,规定了不得散播隐私,不得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名誉。这事发生在公开场合,不存在隐私事项。他录像录制的是真实发生的事情,不存在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所以,也就不存在损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综上,这个人既没有刑事责任也没有民事责任。那么,他是不是共犯?什么叫共犯?就是共同实施了同一犯罪行为。不管常某定性为故意伤害还是寻衅滋事,这个人都不构成共犯。因为他并没有直接参与具体的违法犯罪行为。他既没有协助拦截,也没有出声助威,更没有直接动手打人,还没有与常某共谋向公众平台散播视频故意制造混乱。他不能认定为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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