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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临时用地没经农民同意是违法吗?
土地,农民,集体所有企业临时用地没经农民同意是违法吗?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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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肯定是违法的,但是要看土地是集体的还是个人的,集体的肯定有人收钱答应了,个人的话没给你钱,你没同意的话,强行占地是违法的,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企业临时用地没有经过农民同意肯定是违法的,而一些情况下下就是农民同意,企业临时用地依然会违法。
先说为什么未经农民同意为什么会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归全民所有和劳动人民集体所有,也就是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任何企业和个人是不得私自占有,买卖,或者非法流转的。如果企业临时用地是集体土地,企业要用需要与农民签订流转合同的,支付相应的流转金才行。私自占用违法,哪怕是临时。
再说在什么情况下就算农民同意,企业临时用地依然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1,土地包括国有和集体所有,如果企业临时用地是国有土地,而拥有使用的权是农民,农民是没有权利转让的。2,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禁止耕地转变为非耕地。如果企业临时用地是集体土地,用途是建设,但土地是基本农田,属于保护性耕地,就算农民同意流转,这也是违法的。3,任何单位和个人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必须经过县级以上政府审批通过才可。这个企业临时用地如未经过审批,也是违法的。
所以不论那种情况企业临时用地未经农民同意都是违法的,这是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有不周到之处请谅解。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是指对国家运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土地财产制度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所进行管理活动予以规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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