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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固男子无固定收入来源,透支信用卡1.7万元,多次催缴不还,被银行告上法庭,获刑6个月被罚款2万元。你怎么看?
信用卡,银行,杨某城固男子无固定收入来源,透支信用卡1.7万元,多次催缴不还,被银行告上法庭,获刑6个月被罚款2万元。你怎么看?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当年10月8日,该卡因逾期欠款进入“属地催收”。银行在2017年2月至8月期间多次进行电话催收、委托外包催收公司催收、上门催收,杨某或表示会尽快还款,或拒接电话或无法联系,逃避银行催收。
杨某于2017年3月9日向该卡还款2100元后再无还款行为。截至2017年10月11日银行报警时,杨某所持信用卡累计透支本金17532.43元。截止2018年1月4日,杨某家人向银行偿还全部透支本息21610.10元(本金17532.43元,利息2619.8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111.11元,手续费346.72元)。不过最终汉台区人民法院仍然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已缴纳)。
事件分析
1、银行亦有责任
其实该案件中,责任并非只是杨某的问题,银行也应该承担责任,杨某既无固定收入来源,也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银行竟然还下卡2万元,银行最少犯了贷前调查不到位,授信不谨慎,风控流于形式三大错,所以银行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并非都是杨某的责任。
2、杨某为什么会判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杨某经银行多次催收后,拒不归还,而且还拒接电话,进行逃避,行为已经符合恶意透支的条件了。当然恶意透支不一定会坐牢,坐牢的标准是数额较大,在2018年12月之前,国家司法对于数额较大的认定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所以杨某的欠款金额也符合这个标准,综上所述,其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所以坐牢也就是正常的事情了。
不过由于判决后,因为杨某的家庭及时归还,法院并没有立即执行判决,而是给了缓刑1年,其实就是相当于无罪释放了(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被判决人,无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漏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PS:杨某如果是今年犯事的,那就不会涉及到法院判决了,因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新版(2018)司法解释:对信用卡诈骗罪中透支数额较大作了修改,从原来的1万-10万元,修改为5万—50万,所以现在欠款额度在5万元以下的,是不会坐牢的。
总结
以后千万不要再说:“凭自己本事借的钱,为什么要还了”,因为不还,真的是可能会坐牢的,再者信用卡逾期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无知的自以为是,拒接银行电话,拒绝配合银行催收,本来可以协商解决的事,最后一定要搞到法院上去,不仅多坐牢,还要多被罚款。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不到1.7万可以到量刑标准吗,国家规定信用卡恶意透支要达到5万以上才够量刑标准吧。第一个,银行没有责任吗,明知道没有固定收入,还要给批两万的信用卡,银行的风控部门呢?明知道在恶意透支,为什么不止损,封卡。第二,出事就推给国家公诉机关,大量占用国家公共资源,公检法专门给银行服务的吗?每天公检法部门多少要处理的案件,银行自己有风控和催收部门,催收就打一个电话不给就算了吗,为什么法院判决罚款2万,别人也缴纳呢,催收部门有没有正常告知不还款的后果。真的的没有钱吗?1信用卡不允许额度透支性,银行正常告知客户没有,2,催收部门把客户不还款的严重性有没有告知,只知道外包给外面催收,哪些催收打电话可能就是威胁,辱骂,很少人能接受,不会买账,银行催收部门自己不能好好沟通吗?然后大家一定要注意,信用卡不还款,我们刑法有信用卡诈骗罪,属于刑事案件,一定要合理用卡,规范用卡。一旦产生大额信用卡资金暂时还不上,一定要和银行积极主动沟通还款方式,欠钱一定要还,当今社会是信用为王的社会,一味逃避是没有任何作用的,当今信息化这么发达的社会,只要国家机关想找你,你逃到哪里都没用,分分钟找到你,一定要克制自己的消费冲动。银行方面不要一味为了业绩,有人申请就胡乱发卡,了解,调查申卡人有没有还款能力,以免后面造成逾期,自己催收也麻烦,浪费国家大量公共资源。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上次看到银行副行长经手五千万存款,到期不付给存户。该怎处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看到信用卡透支1万多也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在有人看来好像是虚构,吓唬人的,但回到2018年12月1日之前,法院的判决却完全正确,没有切身经历的人,围观吃瓜总不嫌事大。
2009版最高检、最高法<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两高解释)中,关于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标准为1万以上10万以下,且包含利息和其他费用,即可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刑事立案。而该发卡行报警的时间为2017年10月11日,当时杨某累计透支本金17532.43元,恶意透支超过规定时间,经银行有效催收后仍然拒不归还的,符合刑事立案条件。而两高的新版(2018)司法解释对信用卡诈骗罪中透支数额较大作了修改,即修改为5万以上50万以下才定性为刑法196的数额较大,即透支本金超过5万才符合立案条件之一,且仅指本金部分,其他利息违约金年费等不计入其中,这个新规是从2018年12月1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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