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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现在无薪加班怎么看?
加班费,工资,员工对于现在无薪加班怎么看?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现在很多老板对员工都是要求没有薪资加班,对面这么情况怎么看?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44条规定,劳动者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按照单位规定执行上下班制度,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多劳多得的劳动宗旨,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为44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用人单位必须要保证劳动者每周休息一天。
一、劳动者每天正常上班,利用下班时间加班的,每天只能安排一小时,如果加班超过三小时,连续加班三天的,首先要征得单位工会和职工代表同意,必须报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备案,正常加班工资按150%支付劳动报酬,发工资时一并发给劳动者。
二、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加班的,同样要征得劳动者同意,但是领导也有权安排休息日加班,休息日加班工资按200%支付劳动报酬,休息日加班领导有权安排劳动者调休,调休必须在半年内完成,超过半年以上,不允许再安排调休,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200%劳动报酬。
三、安排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加班,应当支付劳动者300%劳动报酬,法定节假日要么放假,要么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企业不允许安排劳动者调休。企业如有违反,节后带身份证直接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
全年法定节假日共11天。
1、元旦一天(新年第一天)
2、春节三天(初一~初三)
3、清明节一天(清明节当天)
4、五一劳动节一天(5.1当天)
5、端午节一天(端午节当天)
6、中秋节一天(中秋节当天)
7、国庆节三天(10.1~10.3)
如果单位不按规定执行,职工可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责任侵权法)这三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无薪加班,这是老板的定义。我认为的定义是,这是强盗行为,企业主是职场流氓。什么是工资?马云在湖畔大学讲课时表示,工资就是我买下了你的时间,买下了你的才华。什么是奖金,就是我买下的东西比我想的还好,我得奖励你。但奖金不是福利,并不是每个人都有。既然是生意,那就要讲究公平。我为你工作了八个小时,合同规定你应该付给我八个小时的工钱。凭什么要让我再多给你工作?就因为你是企业主?你就可以凌驾于他人之上?
我们的国人,有一种善良的性格。总认为吃亏是福。吃一点亏,多干点活无所谓,对于普通大众来说,这是互惠的。也是应该提倡的!!但对于那些黑心的企业主,有时候我们的忍让,在他眼中成了一种懦弱。他们秉承的观点是,员工就得依靠我的企业,离开了企业就得饿死他们。让他们干他们就得干!!!得寸进尺的,步步紧逼。一次一次的挑战,我们的极限!我们要学会拒绝,勇敢的说“不行”。委婉的说“今天实在不行"。
曾经在一个小企业上班,下班后领导让帮忙装车发货。秉承着善良的性格,义务装了一次车。当时领导也很会来事,请我们吃了一顿饭!第二次再要求帮忙,连饭都免了。第三次,又叫我们装货。我们直接告诉他,给钱!不给钱就找装卸工去。领导很无奈,直接给我们算得加班。并且从此以后,只要是帮忙装货。都给算加班。如果你默默忍受了,老板绝对不会,主动给你提钱的!!请记住,这并不是某个人的怜悯,而是你付出了,应该得到的回报!
在职场中,要学会拒绝!正常的拒绝不合理的工作,为自己的切身利益,勇敢的拒绝!!如今的员工,已经学会保护自己。无薪加班,必将成为过去!在我们的企业,以及周边的企业中,从来没有无薪加班之说!
以上仅为个人观点,欢迎大家批评讨论,并关注,谢谢!!!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多谢悟空小秘书的邀请!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让我们先看看下面这些人员的英雄行为:
当发生地震、泥石流、火灾、水灾、雪灾、台风、疫情、爆炸、矿难、特大交通事故……
的时候,当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威胁的进候,那些人民子弟兵、消防官兵、警察、人民公仆、医务工作者、志愿者等一大批不顾个人生命的安危、日以继夜地奋战在抢险救灾的前线!
他们是在加班吗?毫无疑问!
他们有加班费吗?没有!
他们想过索取加班费吗?没有!
所以,让我们先为他们点赞!
言归正题,对于单位职工"加班不给加班费"这种情况,由于本人在深莞等大中型外企从事人事行政工作多年,个人深有体会,至于这一情况是否合法合理的问题,个人看法如下:
一、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所以,对于一般时薪制的企业,当职工因工作需要加班时,应当计发相应的加班费,这是有《劳动法》支撑的。当然,如果职工在知道加班是没有加班费的、并且是自愿加班的情况下,如果单位不计发加班费,这也无可厚非。反之,职工则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到劳动监督部门投诉反应并索偿。
二、对于实行计件制的企业,或者是一些特殊的工作岗位,如业务、销售等,因其收入是以工作绩效、业务提成为主要依据的人员,所以即使他们经常加班,单位如不计发加班费,也是很难追讨的。还有就是一些企业在设计工资结构时,如果是以〝基本工资+加班津贴〞来组成工资收入的,如果职工加班的时数折算后的总金额不超过其加班津贴的总数,那也是投诉无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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