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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业主有权公开招标物业公司,而不是强行进入,这样业主和物业公司更容易和谐吗?
业主,物业,物业公司如果业主有权公开招标物业公司,而不是强行进入,这样业主和物业公司更容易和谐吗?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现在了解,除开发商私相收授物业公司外,再更换物业公司都是在所属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小区业委会操办下,共同负责开展招投标工作。
参加投标的物业公司至少3家以上,参加竞标才为有效。
现在存在的主要矛盾不在招投标形式上,而是业委会监督体制上存在较大漏洞。
这些漏洞,致使业委会无法履行职责和与物业的相关协调工作。
\"物业法\"规定,业委会应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组织。应有相关办公场所和其他资产资金,工作人员应有工资收入。
但现在都难以实现。只有名义业委会,缺少法定权利和职责,能做具体事情吗!能实现物业与业主的和谐吗?
(原创)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假如您去保养汽车,您会不会在旁边看着车保养?这就是监督的重要性!
物业公司服务小区,就好像保养汽车,也需要有人监督。
关键是怎么监督?
业主委员会可以监督,但是专业程度有限,管理有缺陷,因为都是业主,主任与委员并没有实实在在上下级关系,很难形成有限的管理!
中间也会出现不和谐。
合同是管理!
如果业委会聘请,建议详细制定物业合同,由律师把关,由法律解决纠纷!
另外就是业主的优越感,人与人之间是相互包容尊重的。恰恰是部分业主把小区搞的很复杂。贪小便宜的,以权谋私的,撞横冲愣的……
不出事以为物业多管闲事,出了事儿又是物业不管事!
惯的!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很好!符合《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的法律规定,能体现小区的物业事务民主自治的法治原则。应该大力支持、不断完善!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如果是投票,可能会重蹈农村选村长是覆辙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应该会好些吧,多数人还是顾全大局的,个别人如果不是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也不会不交物业费。但有些问题就得大家坚持原则,例如我们小区的公共绿地,被私自围建成的小花园,还是物业同意的,所以大家都不交物业费。诉求很简单,拆除私搭滥建,还我公共绿地。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广泛的民主等同无政府主义。帽子虽大,想也对提问者合适。大家同居一小区抬头不见低头见,更应术同存异,相互包容理解,此和谐之本。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无论是由开发商选定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还是由业主大会会议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国家提倡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市场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不知道提问者所说的强行进入是怎么回事,如果物业管理企业未与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签订合法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而进驻小区,那么这种进驻就是非法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是由发展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同时制定临时业主规约,对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作出个约定。《物业管理条例》还约定发展商应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在成立了业主大会的小区里,如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是经过业主大会会议,由全体业股票决定的。政府同样要求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机制招聘物业管理企业。
为了让发展商和业主更好的通过市场机制公平,公正,公开的招聘物业管理企业,各省市政府通常会建立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由专家库的专家参与评标工作,让招投标工作更加公开、公平和公正。物业管理区域内招聘物业管理企业的信息必须在政府的招投标平台上发布的。
物业管理区域内通过招投标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机制已经建立。只要发展商和业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和指导意见去做,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机制公开招聘物业管理企业并不是什么困难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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