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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迟到罚跑步意外摔倒骨折,家长告到教育局,老师到底有没有惩戒权?
学生,老师,教师学生迟到罚跑步意外摔倒骨折,家长告到教育局,老师到底有没有惩戒权?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学生迟到罚跑步意外摔倒骨折,家长告到教育局,老师到底有没有惩戒权?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感谢邀请!首先回答最后一个问题,老师是有惩戒权的。«人民日报»发表文章称,把惩戒权还给老师。
说明原来用戒尺教育学生的方式得到了认可,现在把惩戒权还给老师,又有多少老师能够正确使用呢?到底哪些教育方式属于惩戒权的范畴呢?
结合题主的问题分析,学生上课迟到,老师应当对学生进行教育,教育的方式多种多样,比如罚学生做一次清洁,写一篇小字,背诵一篇课文,让学生在台上说明迟到的原因等,都能够达到惩戒的目的,既不伤害学生身体,又不伤害学生心灵。
老师罚学生跑步,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的老师象征性的让学生跑一圈儿,以示警戒,有的老师可能会让学生跑十圈,甚至更多。虽然跑步也是属于惩戒范围的一种方式,但这种方式导致学生意外摔伤骨折,老师是要负责任的。
惩戒和体罚的关系很微妙,合理的惩戒是教育教学中的一种手段,但不能长期使用同一种惩戒方式。不合理的惩戒,变成了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现在老师手里拥有惩戒权,要合理使用,但现在很多老师不想使用惩戒权,担心学生家长找上门儿来,还是把惩戒权还给学生家长吧。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现在教育最矛盾的地方在哪里?一方面指责老师不负责,另一方面又不能保障老师正当的教育权利!老师们进退两难,管得严了,不行!风险太大,搞不好饭碗没了;管得松了,班级纪律不好,教学成绩上不去,领导批评,家长怨声载道!
题主提问,学生迟到,老师罚其跑步,意外造成骨折,老师有没有责任?责任是肯定的,个人认为不能由老师负责,保险公司和学校应该负责。老师是在履行正常的教育权利,对违反纪律的学生进行惩戒,骨折是偶然,不是必然。学生每个学期都会有意外保险,难道不就是为这些意外买单的?学校或者教育主管部门作为教育主体,应该为老师正当教育权利托底,不能一出了意外,就让老师负责。否则,老师怎么开展教学和班级管理?,
学生迟到,老师要不要管?应不应该管?只怕大多数家长都会认为应该管,必须管。那么,怎么管?罚站,罚跑圈,还是罚搞卫生?罚跑步算不算体罚?意外无处不在,所以每一种惩戒都存在意外的风险。是不是这些风险的后果都必须由老师来承担?如果是,老师担不起,只能不惩戒,改为批评和思想教育,但是这些手段并不是对每个学生都管用的,最后只怕只能听之任之,放任自流了。
体育课受伤甚至猝死的也有,那体育课还上不上了?外出研学,春游活动发生意外事故,是不是一切现在活动就应该取消了?学生课间活动发生意外,是不是下课就除了去上厕所,然后回教室待着?
这不是笑话,看看现在的学校,体育课的对抗训练基本取消,甚至跑步都只能热热身;什么春游,研学,也只能在教室里看看风光片了;中午时间,操场上再也看不到孩子们跑动的身影,老师在教室里看着他们午休或者做作业呢……这样是减少了意外发生的几率,到这样的教育培养出来的孩子,有冒险精神和抗挫折能力吗?
所以,我认为学校教育中,意外不可避免,我们能做的是做好安全教育和防患工作,尽量减少意外发生。更重要的是要有安全意外处理机制,不能一出了问题就由老师买单,保险公司,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应该为教育风险托底!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中小学教师在教育学生过程中,当然应该有对学生的惩戒权,惩罚是教育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种方法途径。
问题是,怎样的惩罚是适宜的?合规的?每个老师的理解以及执行的尺度可能各有千秋。在教育主管部门相关的政策文件里,如2009年8月12日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通知》(教基一[2009]12号),其中第十六条规定了“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力”,也只是语焉不详的表述“适当方式”。怎样才算适当?怎样又算不适当?
所以就造成现在各间中小学教师在如何运用惩罚手段教育学生上无所适从,有些学校规定和执行很紧,动辄得咎,教师缩手缩脚;有些学校则很宽松,默许教师随意体罚、羞辱学生,无动于衷。
其中的症结反应在两个方面,一是教育界,包括教育主管部门、学校、教师,缺乏如何对待学生的文明共识。例如,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有教无类;尊重每一个学生的个性,因材施教,可是有多少学校会要求,有多少教师会践行“平等”、“尊重”对待学生?
二是从上到下可能压根儿就没有考虑过学校教师惩罚学生的合规边界在哪里,一句语焉不详,模糊的“适当”可以令掌握管理权柄的所谓管理者随意拿捏教师。事实上,大多数情况下,是因为教师惩罚学生的行为后果,而不是行为本身被问责。
具体到问题述及的行为,教师因为学生迟到所以惩罚学生跑步,学生跑步过程中意外摔倒致骨折。从现代教育学和心理学的角度,这就是明显不适宜的惩罚。
适宜的处罚行为应该:1、惩罚行为与违规行为相关;2、学生能理解,无歧义;3、非暴力、非羞辱、非折磨;4、无其他不良后果。
学生迟到,与罚跑之间没有什么关系,这是为惩罚而惩罚,缺乏教育意义,违背1;早间罚跑耽误学生正常早读学习时间,带有明显折磨性质,违背2、3;罚跑有明显运动损伤风险,违背4。
正确的做法怎么做了?教师首先要想明白,学生迟到,损害的到底是什么?是班集体的形象?还是耽误学生的学习时间?抑或是无助学生完成守时的习惯?那么,适宜的惩罚可以是:责令学生接下来几天提前15分钟到;或者教师可以尝试积分法,迟到罚分,当罚分积累到一定程度,就要做一些有意义的惩罚性的事情,如打扫教室清洁,协助教师批改作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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