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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期间,员工打架斗殴致残,应不应该算工伤?
工伤,工作职责,工作上班期间,员工打架斗殴致残,应不应该算工伤?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上班期间,员工打架斗殴致残,应不应该算工伤?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上班期间,员工打架斗殴至残,应
不应该算工伤?
这个问题应该看一下属于什么情况
,如果是个人之间的问题,就不能
算工伤,如果是工作履行工作职责
受到的伤害应该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
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筹意外
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朋友们,如有更好的回答请留言
发表自己见解。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谢邀!回答之前先学习一下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点:因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本人曾受理过这一案件。当事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履行工作职责而被工友欧打致伤,对方负主要责任,对方不但负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责任。当事人还申报了工伤获得了认定,按伤残等级获得了赔偿。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如果因工作原因,则应认定工伤;否则不应认定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我是南京的汪正楼律师,专业的劳动法律师。
“劳动法江湖”分享有能量、有分量、有质量的劳动用工法律知识。
笔者认为:劳动者因为履行工作职责发生打架斗殴等行为,符合工伤认定要件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因为同一行为,用人单位也可以给予劳动纪律处罚,两者并不矛盾。
实务中,时常发生这样的情形,员工因为工作上的原因发生一方殴打另一方或相互殴打的行为。发生这种情形,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是否可以对员工进行纪律处罚?员工是否可以享受工伤或其他待遇?
我们先看一个案例:
刘某在某餐厅从事服务员一职,是餐厅一楼的传菜员,张某是餐厅三楼的服务员。
2016年7月31日20时许,刘某与张某因为客人上面条的事情发生争吵,张某直接拿了酒瓶砸向刘某的后脑勺。后刘某被送至医院治疗。
2016年10月10日,刘某向江宁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江宁区人社局于同日受理后,于次日向餐厅送达了举证通知书,要求其在举证期内举证。餐厅在举证期内向江宁区人社局提交答辩材料,认为刘某受伤系因与同事发生琐事打架所致。
2016年12月2日,江宁区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宁人社工认字《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某受伤为工伤,并依法向餐厅及刘某送达该认定书。
2017年3月29日,餐厅对于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向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
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决江宁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刘伟受伤为工伤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餐厅的诉讼请求。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餐厅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刘某与张某在工作中因催促上面条事宜发生口角。后待客人走后,张某又和刘某进行理论,双方发生激烈争吵,张某持红酒酒瓶砸向刘某的后脑勺,致使刘某受伤。
刘某受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且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江宁区人社局依据刘某提交的证据材料和江宁区高新园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将刘某受伤认定为工伤,具有事实根据。
江宁区人社局于2016年10月10日收到并受理刘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于次日向餐厅送达《举证通知书》,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被诉《认定工伤决定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程序合法。
打架也能认定伤?
员工之间因工作沟通不当等原因发生一方对另一方的殴打,甚至相互殴打,因而受到暴力伤害的,由于工伤认定中即便员工对于伤害的发生有过错,但只要不是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符合工伤认定的要件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同时,员工又要受到用人单位劳动纪律的约束,劳动纪律规定了打架斗殴为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进行处罚。劳动纪律处罚的原则是员工有过错,《劳动合同法》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用支付经济补偿。未达到严重程序的,可以予以记过、警告等处罚。
所以,员工的同一过错行为,符合工伤认定要件的既可以认定为工伤,也可以进行劳动纪律处罚。同一行为依据不同的规则,形成不同的结果,相互之间并不矛盾。
以上回答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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