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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私闯民宅,入室行凶,房主正当防卫导致对方轻伤一级,房主需要负刑事责任吗?
正当防卫,刑事责任,正在进行对方私闯民宅,入室行凶,房主正当防卫导致对方轻伤一级,房主需要负刑事责任吗?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对方私闯民宅,入室行凶,房主正当防卫导致对方轻伤一级,房主需要负刑事责任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既然都认定房主正当防卫了,还为何问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
其实你想问,房主将入室行凶之人殴打至轻伤一级,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单从题中表述,可以明确一点说,房主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的。
原因简单点说,既然对方都是要入室行凶,那就不是入室盗窃,最少也是入室抢劫了,甚至都可能是要入室杀人。
根据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等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在对方入室行凶的情况下,将对方仅完成轻伤,房主是完全在正当防卫的限度内的,不负刑事责任。
当然了,如果对方已经被制服,无法抵抗的情况下,房主对其进行额外的伤害,导致对方重伤或死亡的,则可能被认定超出正当防卫的限度。
在这里顺便说一下涞源的反杀案。
我与大多数人的想法一致,认为小菲一家人是正当防卫的,无论对方王雷是否当时没有反抗能力,原因就是,王雷具有非常大的危险性,已经长期对小菲一家造成严重影响,使其一家人处于恐慌情绪之中,在此情况下,王雷即使当时束手就擒,也无法排除其危险性。因此,反杀,并未超出正当防卫的限度。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支持!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关键是证据。法律明确:对于正在进行的抢劫杀人等公民有无限防卫权。
但是如何证明对方行凶?在实践中,只要和对方认识,基本上都会被定性为互殴。
正当防卫,对象精确到人,时间精确到秒,方式包括工具、力度等,现实中很难把握。
即使真正实现了所有细节的合法,过程有没有记录?如何向法官证明?
就算判定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要不要?
除非像古代简单粗暴立法:半夜入室,非奸即盗。比较好判定。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从昆山反杀案和丽江反杀案的比较中求正解
唐雪反杀案舆论持续高热不退,原因是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或故意伤害有争议。怎样求得一致的正确认识呢?比较昆山和丽江两起既相似又有差异的反杀案,也许有一些益处。
01.昆山反杀案的认定
(1)案情:花臂男驾宝马
车行驶途中认为骑电动车的于海明防碍了他,下车同他理论。后回车里拿长刀在于海明肩上拍打。长刀滑落,于海明捡起。花臂男向所驾汽车跑去,于海明追上击杀。花臂男逃向路边,于海明停止攻击。花臂男死亡。
(2)认定:开始认定为于海明防卫过当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原因是,于海明捡刀在手而花臂男徒手,暴力对比,前者强于后者。而且,花臂男跑向汽车,似中止不法侵害,于海明追杀,属防过度。通过辩论得到统一认识:从整个事件看,从当时情况和防卫者的心理看,花臂男虽未殴打剌杀于海龙,但他持刀击打于的身体,严重危及于的人身安全。他奔向汽车,于认为他是去取更厉害的凶器,不追杀不能有效制止花臂男的暴力犯罪,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因此认定于海明属正当防卫。
02.丽江反杀案的认定
(1)案情:唐雪乘车回家途中被李某湘拦截辱骂,唐下车往家里走,李尾随纠缠。唐父得知后找李某湘理论发生冲突,后李某湘和李父等多人到唐家道歉。第二日凌晨,李带菜刀砍砸唐家大门并叫嚷“杀你全家”。旁人夺李某湘的菜刀丢弃。唐雪闻声起床,到厨房取削皮刀和水果刀放衣袋,出门查看。刚开门被李某湘猛踢一脚(后检查有便血)。唐出门后又被李狠击一拳,致脸肿和嘴角出血。随后二人扭打在一起。唐先持削皮刀打斗,后总是被打,便改用黑柄水果刀挥舞。李跑向巷子倒地,送医后不治。检验认定李胸部为利器刺伤,动脉大出血导致死亡。(根据检察院起诉书和殷清利律师撤诉申请书改写)
(2)初步认定:唐雪持刀,李某湘徒手,工具暴力前者强于后者;唐雪作为成年人,明知其挥刀行为可能造成他人伤害而放任行为发生,因此认定为(间接)故意伤害。
03.两桩反杀案比较
(1)相同点:侵害者有持刀威胁防卫者生命安全的行为,防卫者认为侵害者有刀而用刀,侵害者中刀受伤导致死亡。
(2)相异点:第一,从身体暴力(用身体撞击或用拳脚击打可致人伤亡)看,于海明和花臂男都为壮年男人,应是旗鼓相当(实际上前者强于后者)。唐雪身高一米七,体重不足百斤,又为女姓,而李某湘身高一米九,体七八十公斤,还受过体育专业训。后者強于前者。第二,从工具暴力看,于海明持刀,花臂男徒手,但于认为他即将有刀。唐雪持刀,李某云徒手,但唐不知李的刀已被夺下,暗夜中也看不清他是否有刀,因此认为他已经有刀。第三,从暴力的实施情况看,花臂男用刀拍打于海明,但并未致伤,而李某云拳打脚踢唐雪却造成唐雪腹、脸、嘴等受伤。于海明是在花臂男脱离接触时直接击杀;而唐雪是在双方扭打中挥舞(起诉书用语)小刀,唐雪遭受的不法侵害威胁更大。第四,于海明揮刀击杀是明知其行为必然造成伤害后果而且希望造成伤害,有伤害的主观和客故意;唐雪挥舞小刀是为吓阻对方,使自己免遭进一步伤害,也不能预见其行为会造成什么后果,所以既无主观伤害故意,也没有客观伤害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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