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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麻将馆打牌起争执致其中一人死亡,麻将馆的老板要负刑事责任吗?
麻将馆,老板,责任在麻将馆打牌起争执致其中一人死亡,麻将馆的老板要负刑事责任吗?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在麻将馆打牌起争执致其中一人死亡,麻将馆的老板要负刑事责任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麻将馆老板没有刑事责任,但是也许他要承担一部分民事赔偿责任。
首先,如果涉及到刑事责任,那就是犯罪问题了。两位麻友在麻将场打牌时发生争执,致一人死亡,那么事件的行为人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而麻将馆的老板作为提供场地的业主,并没有参与纠纷,对于受害人的死亡没有任何故意或者过失,因此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如果麻将馆的老板没有营业执照,那么这属于非法经营。在里面打麻将的麻友因为各种原因而造成伤害的,麻将馆的老板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最后,即使麻将馆的老板有营业执照,是合法经营。那么有人在他麻将馆里打架,并且造成受害人死亡。作为经营者和管理者,也既是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的。
所以,麻将馆的老板既然没有参与犯罪,那么就不用考虑承担刑事责任问题。但是,因为他是麻将馆的业主,负有对麻将馆管理和安全保护的义务,因此给别人造成损害的,麻将馆的老板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法海一粟认为,麻将馆老板不承担刑事责任,除非,该麻友的死亡系因该老板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
1、事情的起因。从题目来看,根据“打牌起争执致其中一人死亡”的描述,可以推断,争执发生在麻友之间,而非发生在与老板之间。因此,麻友的死亡应当与对方即与其发生争执的麻友一方有关,而与老板无关。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既然与老板无关,老板当然不会因为麻友之间因争执而发生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因为赌博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不在本题目的讨论范围。
2、麻将馆老板对于麻友的死亡,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麻将馆属于公众聚集之地,因此,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有证据证明麻将馆老板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该老板则应当对麻友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麻将馆老板是否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则要看其是否违反了相关的行政管理规定。比如是否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赌博等相关规定,如果违反了上述规定,则可能会被追究行政责任,比如行政拘留或者行政罚款等。
3、与死者争执的一方麻友应当承担的责任。其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当然是逃不脱了,那么,该方麻友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呢?这得看死者的死亡原因,以及该方麻友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的故意或过失。如果存在,则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根据问题的表述来看,麻将馆中有人因打牌起了争执,最后发展为了暴力事件,导致了其中一人死亡,但就受害人的死亡结果来看,与麻将馆的老板是没有关系的。也就是说受害人的死亡与麻将馆老板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那么麻将馆的老板就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打人者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麻将馆的老板对受害人的死亡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呢?有什么法律依据呢?
安全保障义务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麻将馆的老板在牌友起争执甚至演变为暴力事件时,没有及时地阻拦,最后导致了其中一人死亡,那么麻将馆的老板可能会承担补充责任,即是说在打人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之后,不足的部分由麻将馆老板承担。
公平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了一条兜底的责任方式,即是【公平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关于这个条款具体是怎么适用的,我们可以看看著名的“五月花餐厅爆炸案”。
原告李萍、龚念与八岁的儿子,一起到五月花餐厅就餐,礼仪小姐安排在一包房内。突然,隔壁包房发生爆炸,导致李萍重伤,八岁儿子死亡。经查,爆炸是由一名犯罪嫌疑人蓄意想危害某医院的一名医生,故意将自己制造的炸弹伪装成酒送给该医生。该医生把酒带回家中放置了一段时间,当天该医生也到“五月花”餐厅就餐,并把这瓶伪装成酒的炸弹带入餐厅,准备“饮用”。当餐厅服务员开启酒盒盖时,“酒瓶”爆炸,造成原告之子、餐厅一名服务员等人死亡、原告李萍等人受伤的恶性案件。制造该枚“炸弹”的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该犯罪嫌疑人无赔偿能力,刑事案件另行处理。
在这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没有赔偿能力,那么受害人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呢?结果是,法院判决由五月花餐厅来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可是在这个案件中,五月花餐厅也是爆炸案件的受害者,至于法院为什么要这么判决呢?我们来看看法院的判决理由: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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