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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正当防卫?做为一个法盲型的弱女子,该怎样把握正当防卫的尺度?
正当防卫,行为,白衣什么是正当防卫?做为一个法盲型的弱女子,该怎样把握正当防卫的尺度?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最近看了很多的新闻,有被杀,被打,被告的,我认为是正当防卫的案例,但是最终很多都被判断为防卫过当,觉得法律不公平公正。在日常工作中,做为一个法律知识不多、力量又小的弱女子,怎样判断是否是正当防卫?如果我用防狼棒把色狼或者咸猪手打昏、打残甚至打死,我就是防卫过当了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弱小的女子在防犯暴徒行凶时,不能应服眼前的突发事故的,看段两位弱小女子的槽遇不就说明这个问题了吗,而都被杀害,这于法盲一点系也没有,一个弱女子要想对服这样一个穷凶极恶的惹徒,是想应该是个怎样的情况和结局可想而之了,别管用什么棒和一切能用的东西,对正在对自己伤害的惹徒行使有效自卫,把惹徒致伤致残致死都属于正当防卫,好无疑虑。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关于何为正当防卫,之前我在头条己有过专论。当时,为了减少篇幅,没有运用案例分析,还有一些重要的内容没有写进。近日,有好几个有关正当防卫的尚可网连续在头条出现,感到了有必要再对这个问题做进一步的论述。这次主要以案例分析的方式进行。
一、刘海龙致人死亡案剖析
(一)案情简介
2018年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顺帆路交叉路口发生一起命案。一辆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险些与一辆自行车剐蹭,宝马车驾驶人刘海龙持刀追砍追砍骑车男子于海明,之后海龙反被砍身亡。9月1日,昆山公安市公安局认为,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事责任,对案此发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撒销于海明案件的主要理由包括:
1.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根据《刑法》第20条3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
“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己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2.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3.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左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娇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二)本案的几个关键问题
1.判断“行凶”的关键因素。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
2.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及防卫人认知的要求。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
3.侵害人的行为符合无过当防卫要求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己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行凶”。
4.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于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在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
在这特别指出的是:5秒内捅刺、砍中5刀,可足以认定是一个阶段内连续的动作;此是情急之下实施的行为,认定符合无过当防卫的条件是不存在问题的。但是,如果这5刀分两个阶段实施,且用时超过5秒;或者后2刀也砍中了,案件的性质也许就会变样——对这种情形,于海明就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对这,之前我还在头条发表过专论。
那是于海明案件发生不久,公安机关还没公布处理结果之前,我看到报道介绍的基本案情是这样的:案件分三个阶段实施,并且后两刀也砍中了;最后的两刀,是在前两阶段砍了5刀后,刘海龙逃命,血流不止,一路血迹,于海明追上去砍的。如果这个属实的话,于海明的行为定性就有可能构成犯罪,要承担责任的。当时我还为这事有个帖子,现复制如下供大家分享(注:文中的“白衣哥”指于海明,“纹身男”指刘海龙)。
本案根据白衣哥砍人七刀三个阶段的性质不同,分别考虑各个阶段的法律责任:
第一阶段:两刀(刺中腹部,纹身男倒地)。此时白衣男在本身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在双方拼命你死我活的危急关头,显然是正当防卫;
第二阶段(纹身男站起过程中,3刀)。这个应是防卫过当或者是过失伤害,白衣男可能要为此承担刑事责任了。
第三阶段(纹身男走开,白衣哥追砍2刀)第三阶段的,不是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应是伤害行为了。
为什么第二阶段的,认定为防卫过当或是过失失伤害?因为,这个阶段的情况,是不是完全具备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值得考量!
正当防卫人,必须是在其人身正在受到伤害的情况下,才能实施。而在这阶段,纹身男己被捅了2刀倒在地下,在他站起来时,白衣哥捅了他3刀了。纹身男受伤倒地后站起来这个行为,能够认定其对白衣男构成人身侵害吗?并且,他是受伤的人,手中无凶器,他能对白衣男进行伤害吗?
为什么在第三阶段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此时,纹身男己身中五刀后逃命,血流不止,根本对白衣男不存在伤害的可能性。在这情况下,白衣男仍上前连砍2刀。白衣男此时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而是故意杀人戓故意伤害。
综合本案情况,应定故意伤害更妥。
为什么定故意伤害,因为死者是经三个阶段共7刀致死的,到底是那阶段的伤致死不能认定。
如是第一阶段死的,正当防卫致死,无罪!其后两个阶段的行为因与纹身男的死沒有因果关系,因此不能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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