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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签订保密协议,离职需要提前五个月提出,有法律效力吗?有何依据?
劳动者,协议,用人单位公司要求签订保密协议,离职需要提前五个月提出,有法律效力吗?有何依据?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公司要求签订保密协议,离职需要提前五个月提出,有法律效力吗?有何依据?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谢邀,回友:在保密协议中,辞职需要提前五个月递交审请,没有法律依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一个月递交书面审请,与保密协义无关。关于保密协议的规定,一般涉密人员脱密期可长达两年,核心涉密人员期限还要长。也就是说职员辞职后,在两年之内,不可泄密行业信息和技术密秘,其间内不得从事竞业本行,否则视为违法,要依法追究经济损失,或予以赔偿。关于是否要签订本协议,请认真审阅思考,需要你自己决定。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感谢您的信任。
保密协议有效,但约定离职要提前五个月的约定无效。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也即保密协议。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但是,这并不代表公司有权随意约定,法律上,劳动者有权随时提出辞职,只要提前30日或者单位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或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还可以立即解除合同,这属于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单位无权对离职做出任何约定。
因此,法务帮建议大家在遇到单位提出的不合理的要求的,一定要主动去维权,寻求法律的帮助,或者有疑问的也可私信法务帮,法务帮免费为大家解答。谢谢。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谢谢邀请,公司要求签订保密协议,符合劳动法要求,《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保守秘密等其他事项。劳动者提前5个月通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要求,《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很多行业都有脱密期的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无非是为更好的有钱人服务,控制底层人员,现在聘任双向选择,凭什么要这么限制员工的自由选择呢,既然你给不了员工更好的条件,人家随时可以投靠别家,大家都是为了生活,没有实实在在的利益谁给你卖命,只要谁能给出足够的利益,我们就可以自由选择自己老板的权利,说其他的都是虚的,没有实际意义,你们骗鬼去吧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公司不正规,必须严惩关门大吉。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劳动协议是在合法前提下双方自愿达成的,对于有些企业有些岗位有些职责是要严格保密的,对于密级以及保密期限,因涉密内容不同而不同。如果你不同意公司的保密以及离职条件等规定,你可以不签这份合同,不要这份工作的。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个要看你从事的职业,我同学从事的职业是辞职后半年多才能办护照!大约一年后才可以出国!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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