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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侵犯了另一个未成年人的权利,法律会保护受侵犯者的权利吗?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法律未成年人侵犯了另一个未成年人的权利,法律会保护受侵犯者的权利吗?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一项法条,如果不能保护弱者,不能体现公平,不能顺应民意则无异于助纣为虐!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关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与犯罪的法律问题,看了白岩松主持的新闻1+1节目,也看了其它相关案例、报道与评论。
笔者发觉,不少专家学者走进了进退两难的困境。以下谈谈个人的观点。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这里适合所有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哪怕不到10岁实施刑事民事犯罪,就必按《刑法》与《民法》办罪,监护人与孩子理当知道法律无情,没有“不知不为过”。
要么犯罪人接受惩罚,要么受害人不受保护。二者必居其一,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如果孩子无力承担后果,监护人就得代为受过与代为补偿,子债父偿,天经地义。
用公共资源给予法外开恩,其实就是惩罚全体纳税人,让纳税人背黑锅,这不公平。
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只是保护他们不被受伤害,不是保护他们免于惩罚。
妇女儿童老弱病残,属于生理学因素上的弱势群体,特别容易受伤害,理当得到法律保护。
但是,法保护儿童不受伤害,绝不意味着,保护儿童犯罪可以免于或减轻惩罚。
如果一个10岁的儿童,因无知而纵火烧了别人的房子,他就是纵火犯,就得坐牢,监护人赔偿损失并支付劳教费用。
“有罪必罚”与“挽救失足”是两码事
有专家称“要拯救失足儿童,不能把人一棍子打死,要减轻惩罚”——这是偷换概念。
请注意:“有罪必罚”与“挽救失足”是两个截然不同的主题。前者是法律范畴,后者是道义范畴,不可混为一谈。
如果孩子是杀人犯,就得判处死刑,也就根本不存在挽救失足。
如果孩子是强奸犯,也罪不至死,该重罚则重,该轻罚则轻,至于挽救失足,另当别论。
结论:
未成年人的年龄界限,只适用于不被伤害的受保护权,不适用于伤害他人的处罚减免权。
这样才可能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法理协同一致,走出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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