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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法院立案时,有法律规定必须提供被告身份证号,没有就拒绝立案的要求吗?
被告,法院,信息到法院立案时,有法律规定必须提供被告身份证号,没有就拒绝立案的要求吗?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我到法院刑事自诉立案庭长必须提供被告身份号,请问法律有规定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法律规定,起诉条件条件之一是要“有明确的被告”。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对起诉状中应记明的被告信息做出了相应规定,应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所以原则上只有有上述基本信息,则应当认为被告明确。但到司法实践中,对于明确的被告的界定则各不一定。有的法院不仅需要提供被告身份证号码,甚至还要求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这些情况,在立案过程中都有碰到过。
当然,也碰到个别依法办事的法院,只提供了被告姓名及住所地址,法院也给立案了。
不给立案,很多情况是法院自身责任的推卸。因为调取公民居民信息,大多数原告根本无法收集得到。这种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予以立案,若是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或地址不准确,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户籍信息作为送达地址。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实践中,大多数法院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自诉案件,都是要求提供被告明确的身份证号的,如果无法提供,很多法院连受理都不会受理。但是,我个人认为法院这个要求于法无据,只能是方便了自己,但是妨碍了公民诉权的实现。具体理由下文分析。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9条对于刑事自诉案件受理条件做出了规定,其中之一为“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从字面理解来看,明确被告人的意思其实是要求自诉人要提供一些你所起诉人的身份信息,这些身份信息足以让法院确信这个人是存在的,并且能够与其他人区别开来的。因为只有确认此人具体身份信息后,后续包括诉状以及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才能拥有明确的目标,才能使得诉讼程序稳定的进展下去。
了解了法律关于明确被告人的含义,我们在来看法院要求提供身份证号是否有依据,有些人可能认为每个个体的身份证号都是独特的,因此也只有提供被告人的身份证号才能将被告人予以具体的锁定(与他人区分开来),因此法院的做法无可厚非。但是,笔者想强调的一点的是,在当今公民对于自身隐私越来越重视的情况下,获取一个公民的身份证号越来越难。日常生活中,就算与我们相熟的亲人,我们都有可能不知道对方的身份信息,更何况与我们并不特别熟悉的被告人。如果因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人的身份证号就将其拒于司法保护的大门之外,是十分不合理的。实际上,即使不提供身份证号,提供其它容易提供的基础信息,也是能够确定被告人的身份的。例如提供被告人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对于刑事自诉状应当列明的基础信息做出了规定,其中之一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从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也可以看出,其实法律也并没有要求诉讼过程中必须提供被告人的身份证号,而是只需提供其它的能够锁定被告人身份的基本信息即可。该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印证了我观点,即要求提供身份证号才予以受理的做法于法无据,而且实践中也没有必要。当然,在诉讼过程中如果能够提供身份证号当然更好,但是,即使不提供身份证号,只要当事人提供了足以锁定被告人的其他信息,法院也应当予以受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是有这个规定的。是基于立案方面一些考虑。
但实际上我所认识的一位律师朋友,曾在一个公开的场合,当面向法院方面提到这方面的问题。他举了两个很简单的例子,我们可以一起来看一下。
一个例子就是,某两个人发生纠纷,一个需要去法院起诉另外一个人。根据这项规定,他必须要提供另外一个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因为是纠纷,所以他有不能去到这户人的家里去跟这个人说:“把你的身份证给我,我要用来去告你”,那么他要通过怎么样的途径去获得这个人的身份证号码呢?去通过公安系统去查吗?去通过镇政府居委会?通过这些途径,他都是没有办法查到对方的身份证号码的,所以说在立案这点上就比较困难。
举的另外一个例子,两个人在街道,比如说因为吃饭,比如说因为买东西等等一系列的问题发生了纠纷,发生纠纷之后,比如说受到伤害了。被伤害的这个人想要告伤害他的这个人,去法庭希望法庭能够立案处理这个事儿。法庭要他提供身份证号,作为被伤害的这一方来说,他根本就没有接触过对方,就没有见过对方,更不要说去谈论有他的身份证号了。
这位律师朋友当时举着两个例子之后,希望能够通过一种正常的途径,把这些在事实中存在的问题反映上去,然后以获得解决,真正的让司法公正体现在老百姓的身上。
对此您还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可以关注一起来讨论。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时下的立案制度,虽然是登记制度,甚至规定可以口头立案,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好像还是有严格的“审查”制度的。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确实是难为被告了,可是没有被告的出生日期,没有被告的居住证明,仅提供一个电话号码和姓名,法院是绝对不予立案的。于是老百姓就面临着一个最大的“门槛”:无法提供被告个人信息。而律师同样面临着这个“困惑”:去公安调取个人信息,公安机关说“公安部有规定,个人信息不能随意提供,我们只对法院”。而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前,是不能“接受”当事人申请的。个别律师在个别派出所即使是调取了个人信息,那也是“侥幸”。所以这是个很矛盾的事情,可是不是老百姓都愿意请律师的。因此好多人只能托朋友找关系,东打听西问问,试图确定被告的自然情况。不过从另一个方面说,法院要求提供个人信息也是不无道理的,毕竟,得表明这个人的存在。所以我经常提醒那些写欠条的人们,最好在他们身份证的复印件背面写“欠据”。这样就可以避免这样的麻烦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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