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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设计一个保障控制权的股权结构呢?
股东,表决权,公司如何设计一个保障控制权的股权结构呢?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所以,实操层面,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建议至少有一个股东的持股比例要保持在51%以上,以便在公司一般事务决议上,达到有人“说的算”的目的,也是确保公司正常经营的必要之举。
此外,法律对一般事务的范围没有规定,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细化。
≥34%─重大事项的否决权
否决权分为法定的否决权和约定的否决权两种。
法定的否决权,其实就是在公司法规定的重大事项上,否认其他股东享有绝对控制权。换句话说,股权比例虽没有达到控制,但是又希望对公司重大事项享有否定的决策权,则需要拥有34%以上的股权比例。
举例说明·
A公司有三个股东甲乙丙,持股比例分别为60%、34%、6%。A公司拟吸引战略投资人丁以增资方式入股。如果股东乙不同意,这事就做不成。
因为即使甲丙均同意,二人合计持股才66%,不满足重大事项表决需67%表决权以上的法定条件。此时,持有34%的乙股东,即享有重大事项的法定否决权。
约定的否决权,还是以上述例子说明,若A公司全体股东均同意战略投资人丁增资入股,增资后丁持股比例假设为8%,投资人丁可以和该公司约定,对一些事关公司发展方向、注册资本变化等重大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
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PE/VC投资),委派董事享有一票否决权,是常见的投资条款之一。投资人一般是小股东且不参与被投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从防范投资资金风险角度考虑,通常会要求对被投企业的重大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
≥10%─ 四大权利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10%以上表决权对应的权利,主要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的提议召开、召集和主持,以及司法解散公司权,根据公司类型不同,整理如下:
图片
其他─ 股份公司中的3%、1%
因本文侧重初创公司的股权比例设计,关于股份公司的股份比例不多阐述。对法律规定概述如下:
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及以上股份的,有权利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临时提案,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公司法》第102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享有代表股东诉讼权。即对董监高和其他人违法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在履行某些特定前置程序后或紧急情况下提起诉讼,维护公司权益。(《公司法》第149、第151条)
综上,因股权比例与表决权、分红权等股东权利密切相关,初创公司创始人应特别关注控制权、否决权等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及各股东注入公司资源的不同,合理设置股权比例。
特别提醒的是股权比例不要一开始贴近控制权、否决权的“红线”,应考虑到公司日后发展增资扩股所致的股权比例下降,提前为股权稀释预留一定空间。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当前的创始股东(假设为A,B,A为实际控制人)必然要保留控制权。对此问题,实践当中通常存在以下三种调整方式:
(1)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的表决权作出特别安排,即明确约定股东B持有的股权不享有表决权,其对应的表决权由股东A行使;
此种方式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公司法规定对表决权进行特殊安排只能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一旦公司后续因上市等原因股改为股份公司,该等表决权特殊安排便失去效力,股东之间届时将恢复按照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因此,该调整机制受到公司形式的制约。
(2)股东A与股东B签署《表决权委托》或《一致行动协议》,约定股东B持有股权的表决权由股东A行使;
此种方式普遍存在于股份公司中,公司股东之间签署的《表决权委托》或《一致行动协议》实务中均会被认定为委托合同,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合同的委托方享有任意撤销权,因此当各方利益发生明显不一致的时候,股东B可以通过撤销的方式收回所持股权的表决权,因此,该调整方式缺乏稳定性。
(3)股东A与股东B另行成立母公司,并将所持公司全部股权对母公司进行出资。
如果股东A和股东B另行成立一家母公司来持有公司股权,二人均在母公司中直接持股,股东A对母公司持股超2/3,对母公司构成了绝对控制,因此可以控制母公司持有股权的表决权,再搭建高管层的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加上股东A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GP而拥有的持股平台在公司的表决权,可以保证其控制地位。后期融资进来了进一步发现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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