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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存在的具体意义是怎样的?
正当防卫,行为,法律防卫过当存在的具体意义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最近关注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基本上存在一个“度”的问题,在“度”以内就是正当防卫,在“度”之外就是防卫过当,可是,这个“度”太主观,这个“度”更多的是对欺凌者的保护,这个“度”似乎没有可掌握性。既然法律有防卫过当一说,就说明有存在的道理,可具体是什么?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既然法律有防卫过当一说,就说明其有存在的合理性。具体说来,就是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如果没有防卫过当一说,就会无形中鼓励和支持人们以暴制暴,加重戾气。当然,实践中防卫的‘‘度’’不好掌握,如果一味的强调防卫过当,就无形中保护了欺凌者。但如果对正当防卫不加以限制,任其所为,势必会造成更大的危害,这就是防卫过当存在的意义所在。‘’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为了鼓励人们正当防卫,不能对正当防卫的行为要求太苛刻,对防卫过当的行为应当视情节免除、从轻或减轻处罚。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法官都是纸上谈兵,让他防卫一个试试,为了降低犯罪率,应取消防卫过当这一条款,受到攻击或者人身伤害,法律部门决不留情!!!!!!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对善良太苛刻,对行恶太包容。
故,行恶者胆大妄为,肆无忌惮;善良者如履薄冰,战战兢兢。
#凌远长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去问问那个法官吧,会判案不会回答问题。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应该给予无限自卫权,取消防为过当。不然以后还是保命自能靠跑。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关于正当防卫,目前通行的观点认为:不法侵害结束包括中途暂停。那就意味着别人打你打累了,喘口气休息时,你不能还手,否则构成故意伤害!如此苛刻限定缩小正当防卫的使用范围,怎能不引起普通民众的强烈不满。
故意挑逗、辱骂对方激起对方先动手后还击,够不成正当防卫无疑问,但遇到肆意挑起事端并先动手打人的情况,跑不了、走不脱也不能还手,他打累了你也不能还手,等他喘口气休息好了继续打你吗?拳击比赛中有如此执意偏袒一方的规则吗?
故意伤害是结果犯,使得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责任的防卫过当也成了结果犯,这就意味着正当防卫的评定原则变形成了行为无价值结果至上。这是正当防卫难以认定的真实原因!
要知道警察执法和见义勇为,都属于正当防卫的的免责情况-犯罪排除事由,但可惜的是:专家学者(如清华张明楷教授)和最高法高官(前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大法官),均公开承认目前将许多正当防卫案件当成故意伤害处理了!那也就意味着见义勇为伸手后遭遇违法嫌疑人轻伤的后果,是要按故意伤害追责的,就连警察执法遭遇执法对象不可预料的伤亡后果,也是无法免责的,警察个体必须要承担执法对象伤亡的罪责!
不改变结果化犯罪立场,任由行为无价值结果至上论继续横行,一方面不当缩小了故意伤害罪的打击范围,不利于打击恶意抗法者和为出名故意伤害有一定社会影响重要人士的行为,不够轻伤只能牵强地以寻衅滋事追责;另一方面又不当扩大了故意伤害罪的打击范围,使得排除犯罪事由极易失效,见义勇为和警察执法要不断面临不当追责的困境!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防为过当的提出是为了防范以正当防卫的名义实施犯罪,而实施中几乎都为了减少麻烦,都往防为过当上靠了,另外办人情案时也把防卫过当搬出来了。极力主张取消防为过当,既然防卫过当要担罪,就直接用相关罪名判决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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