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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正当防卫?做为一个法盲型的弱女子,该怎样把握正当防卫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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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而第二阶段,白衣男可能构成伤害罪!
第三阶段,白衣男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从上分析可见:本案应在无罪、伤害罪和杀人罪三种罪中选择罪名定罪。如果不能确定致死之伤是在第一阶段发生的,就不能依据无限防卫而定无罪;如果不能确定致死之伤是最后阶段造成的,也不宜定杀人罪……综合本案情况下,选择故意伤害致死罪显然是不错的选择!
5.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防卫目的是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之一。如无防卫目的,就有可能不能免责而要承担法律责任。
防卫目的,实质上是指刑法学的防卫意识。防卫意识,是构成正当防卫的主观要件。是指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明确的认识,并希望以防卫手段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
(1)防卫认识,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一即看到有人在干坏事。
(2)防卫意志,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黑吃黑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如毒品的持有人对于抢劫毒品的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要构成正当防卫,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防卫意识。如乙基于强奸故意正在对妇女实施暴力,甲出于义愤对乙进行攻击。客观上阻止了乙的强奸行为。甲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因其缺乏防卫意志。义愤攻击不是防卫意志,因甲无防卫意志,其攻击乙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二、与正当防卫有关的几个事项
(一-)正当防卫的时间、不法侵害结束的认定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不法侵权“正在进行”。
正在进行:是指己经开始(“着手”),尚未结束。
已经开始:原则上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犯罪为已经开始。一般认为,如果犯罪行为还有“着手”时,不法侵害难以说得上是具有紧追性,行为人还可以采取其他救济方式如拨打110等,而不需要采取对不法包害人造成侵害的方法。
——不法侵害结束的判断:法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者威胁法益;原则上犯罪已经既遂,或者行为人主动中止、被他人制止,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但仍然需要具体判断。
(二)提前防卫、事后防卫及装置防卫
1.提前防卫。但如果具有特定的迫性,也可适度提前至预备行为(如入户实施抢劫、杀人行为,进入他人房间就可以实施防卫行为)。
2.事后防卫。财产性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事后防卫。在财产性违法犯罪的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有条件的事后防卫也认为是正当防卫。防卫的时间可以一直延续到不法侵害人将其所取得的财物藏匿至安全场所为;,或者说可以延伸至追捕过程。
人身权利遭受侵犯的犯罪中,犯罪行为结束后不能实施正当防卫。因为不可能在犯罪行为结束后的当场通过防卫行为挽回损失。例如,被害妇女已经被犯罪分子强奸格犯罪分子打成重伤的,也不能弥补“性权利遭受侵害”,因而不能实施正当防卫。
3.装置防卫。事前安装防卫装置的行为,也成立正当防卫。虽然防卫装置的设置时间较早在不法侵害尚未发生时就已经安装了,但防卫装置起作用的时间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符合防卫的时间条件,成立正当防卫。如果预先安放“危险装置”,超出了合理的限度,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属于防卫过当。在我国对于私自在门窗、果园、鱼糖架设电网“防盗”等危害性较产重的“危险装置”致人死亡的,不论被电击而死的人是不法侵害人,通常都是要认定为犯罪的。
要了解更多装置防卫知识,请看这篇文章:
https://www.wukong.com/answer/6616843502942683405/?iid=55099175622&app=news_article&share_ansid=6616843502942683405&app_id=13
(三)不属于刑法第20条第3款的几种情形
——对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欧打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该款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正因为如此,于欢辱母杀人案,未认定为正当防卫。
——本案中,色狼或咸猪可能对妇女的”侵害”,也不应当认定为该条款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把加害人打残或者打死,应是防卫过当了。
三、对防卫过当的判断应坚持整体判断标准
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以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最终结果来评价,而不应以防卫行为当时造成的结果作为判断卫行为是否过当的标准。例如:甲、乙二人是水果滩主,因琐事发生矛盾,甲用水果刀捅乙,乙顺手抄起一个扁担打甲的腿部,甲倒在地下.上,乙担心甲起来伤自已,用扁担猛击甲的头部数下,导致甲重伤抢救无效死亡。甲第一次倒地己经昏迷——该案中,乙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虽然甲第一次已经被乙打倒,但甲手持“水果刀”而乙仅持扁担,乙即使是第一次将甲打昏,为了防止甲的继续侵害而再次用扁担击打甲,是可以理解的。又如:甲对正在实施一般侵害的乙进行正当|防卫,致乙重伤(仍在防卫限度之内)。乙己经无侵害能力,求甲将其送往医院,但甲不理会而去。乙因流血过多死亡。应整体评价为防卫过当。
最后简单归纳:本文介绍了正当防卫中最关键的知识。包括正当防卫开始时间、不法侵害结束时间、“行凶”的认定、防卫意识、事前防卫、事后防卫、装置防卫及防卫过当的判断标准等等,还有很多有关正当防卫的知识还没讲到。要掌握更多相关知识,请阅读文后所附的文章。
究竟什么叫正当防卫https://www.wukong.com/answer/6620965888818413832/?iid=55099175622&app=news_article&share_ansid=6620965888818413832&app_id=13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谢邀!
正当防卫,在我眼里它的服务对象不分男女老少。
那么如何才算是正当防卫呢?以下是个人观点:
正当防卫是指主观上自身感受到遭受他方的不公正对待而作出的一切合理防卫,客观上的合理反击。
而“合理”的尺度又因法律法规来衡量,所以在现实中正当防卫是多种标准。
又因国际社会在几千年的文明进程中,本能与美好的标准无限向善与徳靠拢,所以对待事物的行为因果无限认可。因此客观是不存在差异的,所以又说正当防卫是统一标准的。既然如此!那么为什么在各国正当防卫判决也有不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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