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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有哪些权限?
所有权,集体所有,土地集体土地使用有哪些权限?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农村废弃的学校和村委会哪房屋和土地的归宿权使用权归谁所有?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集体土地使用权特征如下:
(1)主体的特定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企业,乡(镇)、村公益性组织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
(2) 用途、取得与权利内容的相关性
集体土地使用权按用途划分为农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和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关于权利的分类,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所不同。后者主要以权利的取得方式进行分类,在分类中土地用途并不起决定性作用;但前者从现行制度来看主要以土地用途做分类基础,不同用途的土地,其使用权采用不同方式取得,进而具有不同的权利内容。
(3)权利交易的受限制性
国家为保护耕地及垄断建设用地一级市场,限制非农业性集体土地使用权交易。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为特殊民事主体,主要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和公益性组织,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的个别情况下,才可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网友,你提的问题我现在就答复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归村民委员会所有。由村集体成员使用。农村的耕地。实行三权分置。村民委员会的所有权。村民的承包权。种植者的经营权。农村的耕地。在原先二轮承包的基础上。再延长30年不变。农村土地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全家销户的,由村民委员会收回。村里的空闲地。有村民委员会对外承包,开垦成耕地。村里的学校房屋,学校撤销后。归村委会所有。在村民大会上公开招标。对外承包拍卖。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所谓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由该农民集体全体成员共同行使或农村集体组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对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中文名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特征1
乡(镇)农民集体
特征2
村农民集体
特征3
组农民集体
法律特征
(1)它没有一个全国范围内的统一主体。现阶段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具有多样性,其形式有以下三种:①乡(镇)农民集体、②村农民集体、③组农民集体。
(2)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依《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范围包括:其一,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法定属于国家的除外);其二,集体所有的耕地;其三,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所占用的土地;其四,集体所有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设计所占用的土地;其五,集体所有的农林牧渔场以及工业企业使用的土地;其六,农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
(3)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的不完全性。在使用权能方面,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用于房地产开发;在收益权能方面,由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先由国家征收转变为国家所有后方可出让,这就使得本应属于集体所有权的收益权能受到限制;在处分权能方面,对土地的法律处分本属土地所有权的一项权能,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处分权能受土地征收制度限制。可见,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受种种限制,呈现出明显的不完全性。
(4)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律保护的相对性。一方面土地若不能证明为集体所有,即推定为国家所有,显然,国家土地所有权采取绝对保护。另一方面,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追及力是相对的,即《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而国有土地所有权的追及力是绝对的。
(5)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移转中的单向流出性。即只能变集体土地转归国家所有,不允许变国家地转归集体所有,且可见,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只减不增。
(6)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的特殊性。农民集体的全体成员行使土地所有权存在特定困难,目前主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村民委员会以及村民小组代行使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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