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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公民代理人必须是无偿代理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公民,当事人,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公民代理人必须是无偿代理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公民代理人必须是无偿代理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除了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和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外,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都可以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而由最后一类人作为代理人,也被称之为公民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一般说来,公民代理是不允许代理人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也就是说公民代理必须是无偿代理。为何公民代理必须要是无偿代理呢?这是因为如果允许公民代理收取费用,那么将会对我们现行的律师制度造成冲击。
众所周知,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的主要群体是律师,而律师协会为了加强对律师的严格管理,规定律师必须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执业,由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执业活动严格规范。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律师乱收费、欺骗当事人、甚至违法违规代理等诸多问题。
如果允许公民代理进行收费,那么很多无良律师就会为了规避管理,从律师事务所辞职,然后以公民代理的形式单独执业。届时,这部分律师就会像脱缰的野马一样,或者故意收低价扰乱市场、或者在诸多环节胡乱收费、或者恶意欺诈当事人、或者违反律师法有关规定违规执业……当然,最重要的是因为收费是私对私账户甚至是现金支付,律师能轻而易举地偷税漏税。
因此,严格限制公民代理,在本质上是为了规范法律服务行业,充分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1.《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及民诉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的近亲属,所在社区、单位及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作为公民代理人。
2.《民事诉讼法》解释(法释[2015]5号)第八十八条规定,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的证明材料;(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3.根据浙江高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公民代理审查备案的若干意见》(浙高法[2014]25号)第三条: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推荐公民代理的,应当从本社区、单位、社会团体成员中推荐。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民代理人:(六)收取报酬的。由此可见,公民代理资格是有严格限定的,必须为当事人同为所在社区、单位、社会团体成员,并且不得收取额外报酬。该规定一般被认为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的,代理合同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收取额外报酬的约定有可能不会受到法院认可和强制执行。
4.事实上,早在2010年9月,最高法院民一庭就在对重庆高院《关于公民代理合同中给付报酬约定的效力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中明确认为,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不应予以保护,但对实际发生的差旅等合法费用,人民法院可酌情予以支持。也就是说,即便是已经发生的差旅等合法费用,最高法院的观点也只支持“实报实销”,而不支持“多报多销”。
5.根据上述规定,近亲属以外的公民代理的,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所在社区、单位、社会团体盖章的《推荐书》以及与当事人同属于该社区、单位、社会团体的证明材料。另外,代理人还需要出具《不收取报酬承诺书》,承诺代理过程中不收取除必要的差旅费、文印费等以外的额外费用。如果已经收取差旅等合法费用以外的额外费用,则一般会被认为是不当得利。当事人可依该《承诺书》声明不收取费用的约定,要求对方予以返还。
6.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12月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于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数额不超过三万元:(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如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上述规定,私自以公民代理身份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有可能会被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7.公民代理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是两个概念,也是两码事。符合规定代理法律事务的,基层法律工作者原则上可以收取适当报酬。但公民代理却原则上不可以,除非事先经过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为什么如此规定,道理其实很简单,不言自明。
8.浙江高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公民代理审查备案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公民代理存在本意见第四条第(六)、(七)、(八)项规定情形或者其他严重违法代理行为的,原审法院应当逐级报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一庭备案,并及时通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第(六)项为:收取报酬的。备案后,相当于被拉进“黑名单”,在浙江辖区内代理法律事务,将会受到更加严格的限制。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公民打官司,诉讼代理人,律师和公民应该是平等。诉讼人委托代理人应当本着自愿委托,自愿接受委托,有偿或无偿服务,是委托人和受委托人之间的事。公权不必干涉。不分律师和公民代理。彰显社会法治公平公正。普及公民法律知识。法律不是掌握在法官·律师·手里的法律,而是全体公民掌握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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